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交通事故救助机制殛待建立

(2006-03-15 17:38:39)
分类: 【嬉笑怒骂】
一名外地来昆务工青年仅两岁的儿子遭遇车祸,由于极为穷困,肇事司机又已经“失踪”,孩子挣扎在死亡的边缘(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版)。

本报前段时间刚刚就民工子女的生存问题做过一系列专题报道,现在,这又是一个不得不令人叹息的例子,如果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谁都清楚将出现怎样的后果。让我们借这个名叫刘青杨的孩子的遭遇,来试着分析一下其不幸命运的偶然与必然。

首先,他遇到了一个道德欠缺的司机(其实,比起好多人,他还算有道德了),肇事后,该司机将孩子送进医院,留下1000多元就再也没有出现过。不管肇事车出主是不是司机本人,对孩子的伤情他都应该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他的“失踪”将在客观上造成孩子索赔无着的局面。难道他躲着不出来,就没办法予以追究了吗?在我看来,这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与肇事逃逸具有相同性质,如果公安机关能介入,根据其所留的电话这个线索,将此人从茫茫人海中揪出来,是可以对其采取相应刑事制裁的。这种制裁的缺失,是造成本案中司机肇事后敢于抱着侥幸心理大玩“人间蒸发”的根本原因。

其次的问题在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严重滞后。保险合同规定:在伤者结束治疗后,凭相应单据才能一一要求理赔。明显,这种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是非常不公平的,甚至不近情理。在受害人是民工的这种情况下,往往他们根据就不可能拿得出钱来,自己先把满身的伤病治好,之后才来找你保险公司“算帐”。

第三个值得深思的方面则是:一旦伤者费用耗尽,医院就停止用药的“职业习惯”。关于这点的争议一向很大,固然,在现行体制下的我国的医疗机构都是企业性质,而非福利单位。但如果没钱就不治疗了,这种做法又与“白衣天使”扶死救伤的基本宗旨完全相悖。虽然医疗主管部门早就出台过关于没钱也要及时抢救患者的规定,但遗憾的是该规定没得到很好的落实,对于未能落实的责任追究,目前更是一片空白。

以上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刘青杨们的命运就从一种偶然,转换成一种必然了。在这种背景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就显得愈发重要了。其实,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经就此做出相应规定,如今已经时隔一年了。我们呼唤该基金能早日建立,并发挥出其救助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巨大作用。
2005-5-13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