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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清官”为何“受贿济贫”?

(2006-03-15 18:14:12)
分类: 【嬉笑怒骂】
一名副市长受贿20多万算得了什么?拿当地一名官员公开发表的义愤言论来说,“现在被查办的那些贪官,个个有车、有别墅、有情妇。他有什么?”

实际上,相对于其他“高官巨贪”而言,案发前身为湖南临湘市(县级市)副市长的余斌几乎确实可以说是“一无所有”,就连别人“孝敬”的这20多万,他都基本上拿去扶贫和“办公”了。一手刚从有钱人那边受贿过来,一手又拿去派送给水深火热中的穷人——如此“劫富济贫”,实在“另类”,冒着被扣上受贿罪的危险都要这么干,咱老百姓听着谁不感动?可刚刚接过有钱人“红包”的时候,这位“用心良苦”的“父母官”就已经不折不扣的犯罪了啊。

拿了那些钱,余斌从来不曾隐瞒过,也从来不曾用于自己个人的开支——当这一“真相”大白于天下的时候,余斌用自己的落马和服刑来树立起了一个“另类贪官”的形象。不过,虽然有此一说,但在多数百姓眼里,称他为一个“另类好官”或“另类清官”恐怕才更加恰当。这种言论代表着为数不少的一部分民意。然而,如果严格从法制精神来考察,对余斌拿受贿款去做“好事”、办公事的行为我们却无法认同,也就是说:“善款”的来源也必须是合法的,不因其为善之去向,而掩盖其贿款之本质。因此,判决其构成受贿罪是完全合法的。但在法律之外,我们不得不正视的还有这种“受贿济贫”所昭示出来的“现代罗宾汉”的“复古主义精神”。在古代,有着不少类似于罗并汉、左罗以及梁山好汉般的“英雄人物”,他们的所作所为在一定程度顺应了民意,为受到实惠的那些人所广为称道。但究其实质,这却无疑是对法制的一种践踏,就长远的社会效益来看,更是不足取、而应该严厉制裁的。

如今,案件已经尘唉落定的现在,再去纠缠这一判决的错对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究竟什么原因让这名“好官”成为了受贿罪人?

第一是他不懂“为官之道”。我们看到,对于别人送来的财物,余斌总是拿来用在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的“公事”上 ,对于有人写“条子”来打“招呼”的事情,他总是不买帐,甚至还顶着压力,撤消过好多原本与自己平级的不乘职的官员。如此“牛脾气”,能不得罪人、能不招致其他不良官员的怨恨吗?
第二是当地财政的“窘困”。作为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之一,他一年内能自行支配的资金居然只有区区一万元,不能不说可怜,也足见当地财政之窘困。在这个前提下,当手头实在“紧张”之时,他把目光瞄向一些行贿人员,这难道不可以理解为“情有可源”之一种吗?
第三方面无法忽视的原因,就是当地“廉政帐户”的缺失。这种特殊“帐户”是几年前就早已在一些大城市兴起的做法,对避免和挽救一些官员受贿起到过很大的作用。余斌自行决定把受贿款项拿去“办公”,不排除这是此款找不到良好处置方式的一种无奈选择。试想:如果湖南临湘市有这样一种“廉政帐户”,那些并无贪念及徘徊在贪念边缘的官员就多了一个很“正大光明”的选择,那些主动送上门的财物也就有了一个最好的去处。一旦如此,贪官不就有可能会少一些了吗?
20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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