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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售不合格汽车产品的举报及责令召回申请
举报人:王海
被举报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100000000032008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劲风路3幢
举报请求:
1、对被举报人违法制售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伪劣载货汽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且第一时间公布调查结果。
2、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召回已经在全国各地销售给用户的伪劣载货汽车。
3、被举报人制售伪劣载货汽车若涉嫌犯罪,请及时移交警方侦办。
4、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事实与依据:
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确定被举报人有制售不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产品的违法行为。开封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4辆东风牌(东风多利卡系列)轻型货车,其《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确表示该车尾气排放为国家Ⅳ排放标准。经鉴定该4辆车,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当事人库存的6辆东风牌(东风多利卡系列)轻型货车其《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确表示该车尾气排放为国家Ⅳ排放标准,经鉴定该6辆车,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根据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造成该结果的原因是,该10辆车未配置电控高压共轨或电控单体泵、中冷器、增压器、废弃再循环(EGR)、颗粒捕捉器(POC DOC)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等装置,造成其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Ⅳ标准要求。以上事实说明,当事人销售的东风牌(东风多利卡系列)轻型货车是以低等级排放标准汽车冒充高等级排放标准汽车。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本次检查的15辆车尾气排放均不能达到国Ⅳ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53号)(公告主要内容:尾气排放达到国Ⅳ标准要求的车型及其发动机型号、尾气后处理系统)中内容显示,型号4F20BTC1的发动机配置的尾气后处理系统为POC DOC,其中DOC为燃气产生的固体微粒的氧化催化转换器。POC是与DOC配套使用的颗粒捕捉器。本次检查的15辆车型号均为4F20BTC1,均未配置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尾气后处理系统均未配置POC DOC装置,因此其尾气排放均不能达到国Ⅳ标准要求。
鉴于被举报人系面向全国大量销售上述伪劣载货汽车,仅处罚经销商并不足以惩处其违法行为。同时,也不能维护全国各地同样遭遇的车主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及时制止上述伪劣载货汽车继续污染空气。
故举报人特举报并请求你部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立即责令被举报人启动召回程序,以捍卫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
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举报人:王海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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