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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7日,我向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举报超市发五十家门店存在消防隐患,包括位于房山区的超市发新镇店。
举报新镇店存在的消防隐患包括:
1、 钢结构的立柱、梁未做防火保护,达不到应有的耐火极限;
2、 该店建筑物体积已超5000立方米,却无室内消火栓;
3、 部分区域有烟感探头,却未除去防尘罩;
4、 全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尺寸均过小;
5、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没有设置明显的界限标识。




因一直没收到查处结果回复,我于11月9日晚发微博质疑房山消防支队存在渎职行为。次日17时许,“@北京消防”回复我“······该单位为2000平米的超市,属公众聚集场所,其营业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针对以上情况支队进行集体研究,对该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要求该单位把隐患整改完毕后,开始营业······”。


超市发2011年在公路边上开业的2000平米超市,营业3年多了,房山消防支队就没有发现过吗?!
回复“整改完毕后,开始营业”,难道整改完了,就不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了吗?!
因此,我于11月12日上午进行了实地核实,发现超市发新镇店正常营业,无丝毫整改迹象!
当我又通过微博质疑“@北京消防”被打脸后,“@北京消防”回复“房山公安消防支队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超市发主动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将会提请法院强制停业整改”。
两天前回复的“责令停止使用”变成了“限期整改”!是谁给他们的这个权力?!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房山消防支队是低能无知还是故意渎职,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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