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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发改委应当重新组织召开漫游费听证会

(2008-01-23 23:14:27)
标签:

听证会

行政复议

监督

漫游费

消费者权益

杂谈

 

实在不能忍受发改委破坏听证会公信力的行为,本人已经于2008年1月23日正式向发改委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

 

申 请人:王海,手机用户,电话:010—87766208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复议请求:

 

1.确认"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程序违法,并撤销该听证会听证结果。

 

2.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要求,重新组织公平公正召开"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2008年1月22日在召开"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时,拒绝旁听拒绝在会前公布代表名单、申请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当依法重新就"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问题组织听证,现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22日组织召开"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但是直至1月21日晚举行听证会的地点、时间都处于保密状态,当申请人于1月22日赶到位于河南大厦1410的会务组申请旁听时却被告知本次听证会根本不允许旁听而且不公布代表名单、不提供申请材料。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从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角度公开举行听证会是基本要求,而被申请人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办法》的宗旨,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办法》第六条规定,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被申请人禁止旁听听证会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监督权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而被申请人本次听证会时,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没有在听证会召开前向社会公众公开。不把调价方案及其调价的理由提前公之于众,公众如何发表具体的看法?又如何才能把意见反馈到听证代表那里,并最终转达给政府决策部门?如果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知情人怎么可能及时指出问题所在,公众怎么在听证会召开前监督?法律规定接受监督的是整个听证过程,而非仅仅是听证会现场那几个小时。被申请人这种不公布申请资料的做法涉嫌逃避接受社会监督的法定义务。

 

    此外,被申请人的行为也侵犯了申请人要求代表转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听证代表名单保密这一做法,一方面让代表不能获取更多专家帮助和听取更多消费者意见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侵犯了申请人要求代表转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认本次听证会程序违法,并重新按照《办法》的规定公开、公正地召开"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王海

2008年1月23日

 

 

 

 

 

附:关于听证会不允许旁听等违反程序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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