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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王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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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健品、药品,宣传功效及治疗作用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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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起诉
民事诉状
原告:王先生
第一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第二被告:深圳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退货9.8元并加倍赔偿原告9.8元共计19.6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7年12月15日在第一被告商店(华联综合超市石景山店)购物时,经导购小姐推荐,购买了一瓶(K可保健饮料),K可精萃野山枸杞饮(第二被告出品),价格9.8元。
该产品说明书介绍该饮料的功效为:“保肝补肾、调节内分泌的功效、益精明目、生津止渴、润肺止咳……”
原告回家详细察看后发现:K可精萃野山枸杞饮的文号为“粤卫食证字[2006]第0305A05002号”。
原告认为K可精萃野山枸杞饮不是保健品、药品,其宣传功效及治疗作用属于误导、欺骗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61条……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4.1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综上: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12月17日
附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发票复印件;
3,企业信息查询复印件;
4,“K可精萃野山枸杞饮”宣传彩页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