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签: 谈天说地感悟随笔汽车维权王海违法行政责任质监局权利政府监督拒绝 | 分类: 王海报告 | 
《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这一规定明确了揭露违法行为是每个人的权力,但是很可惜,法律没有赋予检举人对查处结果的知情权,往往检举人的检举不了了之也无可奈何。这样的先天缺陷不利于社会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的监督,导致了地方保护和徇私枉法非常普遍,更不利于提高检举人进行检举的积极性。
缺乏必要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为何不立法令检举人有获知检举案件处理结果并可以查阅该案案卷的知情权?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检举人的积极性,而且必然会让案卷里见不得人的东西越来越少。
执法单位要避免地方保护和徇私枉法,其实很简单,恐怕不是不能,是不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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