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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报告——政府产权登记有疏失,业主共有财产屡被侵犯

(2007-04-07 08:42:04)
标签:

登记

车位

消费者

侵权

政府

依法行政

产权

配套设施

业主

共有财产

分类: 王海报告

绿地、道路、停车场等等配套设施的产权是非常明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也就是全体购房者购买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时,位于该土地之上的全部没有独立产权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给全体购房者(即全体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修改稿) 第89 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同时,从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来说。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此外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

还有,从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角度来看。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院路一样属不同的所有人共有。依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房产的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以及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其产权所有人为小区全体业主。

但是政府的产权登记工作的疏失却直接给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侵权提供了便利,不用说共有财产没有进行登记,就连土地使用权证书卖完楼都还在开发商手上而没有登记在业主大会名下。

业主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共有财产,怎么保护自己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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