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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消费者请提防欺诈和侵权-别给陌生号码回信息或回电、勤看详单、积极维权

(2007-01-15 07:56:03)
分类: 王海忠告

王海热线忠告[第2007002号]

别给陌生号码回信息或回电、勤看详单、积极维权——

手机消费者请提防欺诈和侵权

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课题组(非营利)
撰稿:陈书伟 项目研究员
2007年1月14日

近期,王海热线(010-85592269、84775488)相继接到消费者关于移动通讯消费被侵权的投诉。内容遍及短信查询收费、短信包月收费及话费误差收费等相关项目。王海热线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后,现就移动通讯维权方面发表以下几点忠告:

忠告一:消费者不要向陌生的号码回信或回电

消费者经常会接到陌生的短信,内容有的看似熟悉朋友发过来的,如:“您有空吗?”“吃宵夜不?”“你干什么的,怎么不回信息?找你有事,发信人934002511”等等;有的是告诉让你中奖的,如:“为庆祝元旦,请你发送A到03344确认领取100元的话费卡”、“发送A到1700参加抽奖”等等,有的是利用色情勾引你上当的,如:“回复D看一位女大学生的羞涩自述!本条免费,发信人:036381”、“拨95008989体味绝对的新鲜和神秘”等等,这些号码都看似普通电话,实际上都是不法信息提供商(业务称为SP)用来欺骗消费者信息费的欺诈陷阱。消费者若依照提示向该号码发送信息或拨打电话,则就会被无端地收取2元不等的信息费用。

SP和运营商的这种没有标价和没有经过二次确认的收费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电信服务规范》等规定。目前,全国包括深圳、广州、佛山、湛江、东莞、揭阳、浙江、福建、黑龙江、江西、陕西、内蒙古、湖南、湖北、北京、河南、河北等各地消费者近百个人,针对上述问题,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质疑代收费的合法性。上述问题,在各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佛山法院(2006)第788号判决、揭阳法院(2006)第156号判决、莆田法院(2006)第360号判决、深圳法院(2005)第2428号判决等等(四份判决书详见附件)。

忠告二:消费者要经常索取并仔细查看话费详单

通信有着标的小,信息量大的特点,很多消费者都会在不知不觉间,被收取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消费者除了要注意不要随意向陌生电话发送信息和打电话外,对自己的相关消费,每个月也要进行认真地查看核对,以免多花冤枉钱。事实上,据一些消费者反映,每个月仔细查看自己的话费详单,都会发现被多收10元不等的费用。由此可见,查看话费详单的重要性。

很多预付费品牌,都不向消费者提供话费详单。不提供话费详单的行为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消费者要坚持索取。广东佛山法院(2006)第788号生效判决运营商要提供话费详单,广东深圳福田法院等也有类似的判决。在广东省消费者若需要清单,只要提前预约,现在运营商都能够提供。但是,北京运营商却以技术上无法提供为由,依然不向消费者提供话费详单。为保障北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王海热钱于2006年12月针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个运营商,分别在东城法院和西城法院提起了要详单的公益诉讼。王海热线认为,任何人都没有超出法律的特权,运营商必需提供清单!技术上无法提供详单令人难以信服。

忠告三:合法权益被侵犯要积极维权

消费者合法权益若被侵犯,要积极维权而不能姑息违法侵权行为。具体方式有:

一、消费者如经常接到短信骚扰信息,可以向所使用的运营商的服务热线进行投诉;若情况较为严重,消费者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或报案。

二、消费者如通过查询话费详单后,发现被不合理扣费,则可以向所使用的运营商投诉,也可以向政府部门(主要是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工商局)申诉,可以要求退回被不合理扣除的费用,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及赔偿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误工费、通信费、交通费等费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相关部门投诉电话:通信管理局的电话是12300,信息产业部的电话是010-12300,工商局的电话是12315,物价局的电话是12358。

另外还需注意:消费者如果要上述这些政府部门对您的申诉进行回复,则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若消费者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申诉,政府相关部门则需要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对消费者的相关申诉内容进行书面回复,并加盖公章。

若政府部门没有进行回复,消费者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比如,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因没有答复,而被广州法院(2006)第24号中确认为违法;深圳物价局因没有答复而被深圳法院(2006)第10号确认违法;深圳工商局因没有答复而被深圳法院(2006)第339号确认违法;国家发改委因没有答复而在国家发改委[2006]8号行政复议中决定给予答复。(四份法律文书见附件)

重点提示:运营商经常称SP收费与他们无关,但是在上述各种判决书中,都认定了运营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符合《合同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而依《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运营商无权代收费。消费者在维权中要注意此类现象。

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课题组(非营利)

网址:www.wanghai.org
信箱:wanghaiorg@gmail.com
电话:010-8559-2269
      010-8477-5488

2007年1月14日

★ 说明: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非营利)由王海先生发起,目前是由中律原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提供资助,主要从事反欺诈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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