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 求 人:
戴元龙,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研究员,福建省莆田公路稽征处干部。
陈书伟,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研究员,公益诉讼专家。
王
请求事项:
明令取消移动电话月租费并责令各移动、联通公司向移动电话用户退还已收取的月租费。
事实与理由:
我国现有移动电话用户4.6亿户左右,各移动、联通公司在不提供任何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向移动电话用户每户每月收取月租费25元至50元不等,年收取月租费不下 1500亿元人民币。
月租费,顾名思义就是一方出租了某种东西,尔后承租的另一方依约按月缴纳的费用。而实际上移动电话用户并未向移动公司或联通公司租用任何东西,双方之间更无任何租用协议,各移动、联通公司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月租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政府无权对不存在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月租费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经查,各移动、联通公司是根据邮电部邮部(1994)281号《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及电经资(1998 )379号《关于印发1998〈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收取移动电话月租费的。姑且不论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颁发有否与我国立法法、价格法和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冲突,单凭移动、联通公司是服务型商业企业,并非行政机关,遵循商业领域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它们向消费者收取某一项目费用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出相对应的服务或商品,否则,它们就不应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月租费;而且它们据以收取月租费的规范性文件,也仅是相关部门对其提供各类服务的收费标准的一些规定,其中根本没有诸如规定"凡移动电话用户均须缴纳月租费"的条款,更未规定各移动、联通公司可以在不提供某类服务的情形下就可以对该类服务搞概念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四规定:“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同时,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依照这些规定,如果1994年的281号文和1998年的379号文目的在于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则现在也必须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否则就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其定价的效力就应该受到置疑。
综上,为维护4.6亿移动电话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委呈上请求书,恳请贵部委依法明令取消移动电话月租费并责令各移动、联通公司向移动电话用户退还已收取的月租费。
此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请求人:戴元龙、陈书伟、王海
联系电话:01087766208
2006年8月31日
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产业部、审计署
说明: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是由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资助的非营利项目,主要致力于反欺诈反垄断反歧视方面的工作,以促进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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