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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渎职:不知道还是不在乎?

(2005-12-01 10:03:37)
分类: 我的新闻稿件
 记者:侯云峰
    2005年9月16日,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原武川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岳俊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5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原武川县公安局看守所干警曹海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5年10月26日,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原土左旗公安局看守所干警云厚厚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呼市检察院渎职侵权处柴慈翔处长说:“呼市某些公安机关看守所管理工作薄弱,有些干警法律意识模糊,致使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串供严重,给侦查工作设置了障碍。”

“好处费”的作用

  2005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刘宝山被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羁押到武川看守所,与因为交通肇事而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郭蛆狗关在了一个监室里。

   一次闲聊中,郭蛆狗和刘宝山说他的一个亲戚在北京工作,认识一个当领导的朋友。“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接下来,刘宝山向郭蛆狗表示,他愿意出一些“好处费”让郭帮忙和外界联系一下,郭蛆狗马上打起了小算盘:“这样不但‘帮助’了刘宝山,自己还能得些实惠。”于是郭蛆狗对刘宝山的请求便记在了心里。

  6月13日,郭蛆狗被法院判为缓刑。听到这个消息,刘宝山大喜过望,他知道他和外界联络的时机到了。刘宝山给郭蛆狗写下了一封“保证书”,让郭蛆狗出去以后找一些关系将此事摆平,并承诺给二三十万元的好处费。

  出了看守所的郭蛆狗没有忘记刘宝山的吩咐。他一方面和刘宝山的家人取得联系,将信息及时地反馈过去。另一方面,他也在“物色”着看守所的管教员。他明白,看守所的关系打通了,出进就不会有障碍了。

  随后,郭蛆狗有意识地和看守所管教员曹海旺联系起来,曹海旺对于郭蛆狗的“联络”和要求也表现得很积极。2005年6月中旬到7月12日期间,曹海旺向刘宝山多次提供了通讯设备,使刘宝山和郭蛆狗及其亲属进行通话联络,为刘逃避处罚提供了便利。

曹海旺的行为引起了检察机关的警觉。2005年7月20日,呼市赛罕区检察院决定对曹海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进行立案侦查。8月10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9月14日由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里应外合”的还有多少?

  2004年10月初,内蒙古蒙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桦因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偷税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处立案侦查。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桦被羁押到武川县公安局看守所。然而仅仅过了3天的时间,武川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岳俊生就为刘桦大开绿灯,利用职务之便安排蒙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王文忠和其见面。期间,岳俊生收取了王文忠给他的两条中华烟。

  见面那天,王文忠问刘桦:“我怎么办?”刘桦说:“你走吧。”

  第二天,王文忠就逃跑了。经过周密侦察,公安机关在大年三十才将王文忠抓获,王文忠从逃跑到被抓获已经过去了3个多月。

  柴慈翔处长说:“王文忠逃跑的3个月,其中一部分账本被隐匿,致使侦察工作受阻。岳俊生还利用职务之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友的财物。”

  2005年7月30日,岳俊生被土左旗检察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侦查,8月22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8月29日由土左旗检察院提起公诉。

  无独有偶。刘桦在武川县看守所羁押的第三天,侦办此案的公安干警察觉到事态的严重性,决定立即将刘转移。2004年10月22日~11月10日,刘桦被羁押于土左旗公安局看守所。但不久,该看守所干警云厚厚也多次向刘桦提供自己的手机和固定电话,使其与外界取得联系后并串供。

  柴慈翔处长认为:“云厚厚等人的行为起到了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作用,同时也给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上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2005年7月20日,云厚厚被呼市检察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侦查,10月21日由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有的警察不知道渎职罪?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柴慈翔指出:“这次法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有罪判决,暴露出了呼市范围内的看守所管理混乱、监管存在漏洞的缺陷,也说明有些公安干警个人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利益化趋向明显的问题。”

  谈到渎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时,柴慈翔说:“渎职犯罪会使案件层层受阻、延长侦破时间。一方面会加大侦破案件时人力、物力的损耗,另外一方面会使一些案件因拖延时间较长而无法认定,最终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侦破。

  赛罕区检察院渎职侵权科的李海峰科长说:“打击渎职犯罪,强化渎职犯罪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检察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办理这次案件时,有许多看守所的干警都不知道有渎职罪这一罪名,说明有些干警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

整治应从源头开始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的一位研究员说:“看守所的干警渎职犯罪,可以延伸到领导在监管上就存在问题,说明了执法部门不严肃,是典型的‘犯罪升级’和‘犯罪成本’在加大。全市公安机关应加强监狱管理,加强看守所管教的法律意识;上级主管部门应更好地发挥监督机制,让干警们珍惜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检察机关也要充分发挥群众举报和信访监督的力量,毕竟在线索收集方面现在还是一个薄弱环节。”

  “下一步,我们要加大打击‘渎职犯罪’的力度,对待‘渎职犯罪’的工作人员,绝不能手软。”柴慈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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