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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的代执行

(2010-06-02 07:41:40)
标签:

公共管理

行政法

mpa

教育

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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