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千万元而“无恙”,敢问“天理”何在?
(2014-10-09 16: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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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
行贿千万元而“无恙”,敢问“天理”何在?
惠铭生
10月2日,涉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出席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系其在刘铁男受审后首度公开露面。除宋作文外,被刘铁男“打招呼”的罗建川,目前仍任中铝执行董事和总裁。涉刘铁男案的多家公司高管亦大都安然无恙。(10月9日《新京报》)
没有行贿,何来受贿?行贿是犯罪,这是毫无疑义的。我国刑法389条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但在司法实践中,行贿“无罪”却变异为“潜规则”。原因在于,受贿罪是一对一的犯罪,执法机关办案时采集证据很难。根据“孤证不能办案”的证据原则,这就需要行贿者的配合。可见,行贿者动辄“无罪”,往往是办案机关与行贿者“讨价还价”的交易结果,甚至有司法腐败掺杂的嫌疑。
虽然我国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行贿人供述受贿人罪行,他就可以被宽恕无边,连基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律与伦理都要舍弃殆尽
具体到刘铁男案。刘铁男案涉及非法所得超1.5亿元,让人触目惊心,而行贿者对其的行贿金额,同样也让人咂舌。如,“山东首富”宋作文,曾向刘铁男行贿754万元。上市公司恒逸石化的董事长邱建林,被曝给予刘铁男财物共计1649万元……行贿金额高达几百万、上千万元,却安然无恙,这不仅在助长社会行贿风,关键它会冲垮社会道德底线。因为能受贿的,只是少数拥有权利者;而能行贿的,却是芸芸众生。如果行贿被社会承认和默许,违法无成本,行贿行为就会像有毒的细菌蔓延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渗透到公众的日常生活。如果“有礼”纵横天下,“无礼”寸步难行,社会道德底线焉能坚守住?
对此,我们是能感同身受的。尤其在“反四风”之前,百姓到机关办事,往往会遭遇各种“奇葩式”的刁难——能办的事,不找关系、不请吃送礼,不给办!不能办的事,只要关系到位、行贿到位,就能办,公权俨然成了课“购买”的商品,社会无疑会陷入“丛林法则”。
针对贿赂腐败案,英国、法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倾向于对称性惩罚。即行贿与受贿,是“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行贿与受贿会受到同等刑事处罚。比如,美国的刑法规定,对于行贿者和受贿者,最高刑罚都是课罚金3倍贿赂内含的价值、监禁15年。美国一些学者甚至主张,对行贿者的处罚应重于受贿者,其基本考量在于:受贿者能让公共利益受损,而行贿者除此之外,还会对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予以重创。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多年来,对于行贿者宽容无度的危害,不仅局限于坊间与学者的争议与指摘,而法律也在致力于纠偏。譬如1999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份子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解决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状况。类似法律精神并不是“孤本”,只是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执行而已。
行贿百万、千万元而安然无恙,敢问“天理”何在?更遑论法理!如此充满反差的悖论,不仅是对法律与正义的践踏,也是对公众感情的挫伤。违法当必究,让行贿者付出代价,不再成为击穿社会道德底线的“毒针”,这既需要完善法律和制度设计,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办案者也须坚守法律精神和社会正义,不能为了获取受贿者的犯罪证据,而无度宽宥、放任行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