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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面临自我调整

(2010-08-02 18: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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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目前正经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该条例的草案修改二稿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其中,预备用立法来规范劳资双方的谈判。
    据草案规定,1/5以上职工提出要求,工会就应当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劳资双方均可提出协商要求,各设一名首席代表;草案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禁止使用罢工、破坏机器或围攻老板等维权方式,企业也不得迫害协商代表。
(07月23日《南方都市报》)
    目前,三分之一多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参加工会,入会人员只有三分之一多缴会费。
    进城务工人员大部分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的原因很多,但近年来,在愈演愈烈的讨薪事件中,听不到工会组织的声音,无疑是个遗憾。一个农民,历尽千辛万苦,来到城市做工,干最脏最累的活,挣最低最少的钱;但那点微薄的工资,却迟迟拿不到手;村里的干部堵在家门口要提留款,孩子的学费再不交就不能上学了;万般无奈,他只有采取被城里人讥讽为 “跳楼秀”的下下策。他什么都想到了,包括死,就是没有想到自己的娘家——工会。我们可以说他文化水平不高,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不知道依法办事;但是,他很少见过工会运用法律帮助外来工讨薪的事,让他怎样依法呢?毕竟他素质不高,只知道眼见为实。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将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是工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体现。但这同时也说明,工会还远远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建立工会是中国的法律要求,目前这部法律,三分之一还多的进城务工人员不支持,近三分之二的会员不缴费,可以说,工会组织到了自我调整的关键时刻。考验立法水平有两点,一是能否顺利执行,二是能否及时纠错。指望一部法律一劳永逸、解决一切问题是不现实的。希望工会组织、“工会法”面对现实做出适应时代发展的调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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