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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大会的法律依据

(2010-08-02 18:30:39)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区自治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业主共同决定”,既包括可以全体业主共同直接决定,当然也包括由业主(实际上是大多数)委托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上间接决定。业主完全可以把所有重大事项委托给业主代表大会甚至一位律师,这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直接法规依据。代理人参加的所谓业主大会就是业主代表大会。
    设立 “业主代表大会”完全符合《宪法》《民法通则》《物权 法 》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因为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全体业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决定自己财产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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