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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应保持独立性

(2010-07-18 17:45:55)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区自治
    社区形式和规模的日益完善,带来的是更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和各种利益的集中。物业、业主和业委会成为分享社区利益的三个主要组织。三个组织从形成到履行职能、完善功能就一直在纠结着。彼此之间的牵绊和制约无处不在,使得利益分配也处于一个更加混乱的状态。
    从表现形式而言,物业、业主和业委会是三个相对独立的存在形式。但这三种形式之间却基于现实的需要和管理理念无法完全独立。在各个环节中,他们互相影响但又互相联系。三位一体的完美形式符合政治上的和谐理念,也更利于实现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但事实告诉我们,行政管理理念的早期介入一定程度上给业委会这个先天不足的组织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业委会如果合法成立,在材料上必须具备完整性,其中就包括来自开发商和物业的相关材料。很多业委会的成立就在这个环节上卡了壳。导致业委会在成立过程中出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瑕疵。
    和法律瑕疵相对应的是,业主这个根本利益群体需要业委会来维权的需求又很迫切。为了满足这个需要,业委会的前身和前期组织业委会筹备组等就开始以业委会的身份进行管理。这样的不规范操作又给了物业和开发商更多的口实,也为开发商的不配合提供了一种“依据”。恶性循环的结果就是,本来应该三者统一和谐的局面却因为利益群体从自身观点出发的做法而无法实现。
    物业是小区的先天管理者,一个小区的正常稳定的生活秩序是物业存在的必然原因。单方管理必然滋生不平等利益。于是业委会就出来进行对抗性的活动。但这种活动对法律的要求很高,否则很容易夭折。要想保持一个组织合法成立、有效成立并能有效发挥作用,就应该在程序上进行相应的支持。允许开发商和物业参与业委会的成立工作必然导致冲突和利益争夺。其结果必然是业委会无法在法律的框架内顺利成立。
    和谐是初衷也是目的,如果想让业委会、物业和业主达到一个平衡,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在业委会成立的前期排除开发商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参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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