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进步,从限制县委书记权力开始
(2010-06-27 20:07:08)
2007年,湖南双牌县村民何吉上因举报村支书侵占退耕还林款未见效果,多次信访上告,被认定“冲击国家机关”。在检察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之后,湖南永州市双牌县委书记签发“劳教”文件。2009年8月,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何吉上劳动教养一年。
(6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在本案中,最为荒唐的是: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此时县委书记出面定夺了,送去劳动教养!
公安机关权力过大,在我国由来已久,如今已成为司法文明进程中的一种阻碍。从理论上讲,公安机关不过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而已
,从地方到中央,只听说过,人大代表听取
“两院”(检察院与法院)报告,没见过公安向人大代表汇报的。从行政级别来看,公检法三家同级,低当地政府半级,有利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然而,中国的许多事情,不能仅仅从理论和级别上看,否则就永远搞不懂。“公检法”叫了这么多年,可不是随便叫叫而已,“公”排在“公检法”之首,反映的是准确的现实规则,这一点从一些地方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局长就能得到验证。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县委书记管政法委书记,有了这样的关系,一切都是个形式,人家管着公检法三家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那么公安机关在当地还不是想干啥就干啥,而检、法两院的工作不过是为他们的超权限行为找到“合理”的借口而已,甚至是压住怀疑的行为和声音。
现在公安机关超权限的后果充分地说明;限制公安机关权限也是司法进步的必然要求。那么,不妨从地方政法委书记不兼任公安局局长做起吧!有了这一条,原来看着不起眼的形式,如三家平等、相互制约等,都会变得有内容。其实许多事情不是不为,而是不肯为也。
□迟国维
哪怕就是犯罪了,也得由检察院来起诉,法院来审理,县党委和政府岂能随便干预司法,甚至直接办案?或许书记也是懂法的,明知这样不可为而为之,还胆大妄为地违反司法程序和内容,背后肯定别有隐情。该县一位官员坦承了内幕:“上访户会影响上级对本届县委、政府班子主要领导的考评。”
(6月24日新华社)
一个未经法院认定有罪的公民,居然被以劳动教养的方式剥夺人身自由一年!但根据我国的劳教制度,别说一年,三年也照样关得。何吉上的遭遇,拷问的是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6月24日《新民晚报》)
“令地方领导相当头疼”,对何吉上来说,后果可谓非常严重,直接导致了其被劳教。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处罚颇有“曲径通幽”的味道。在先后指控的几项罪名均未得到认可的情况下,经县委书记签批上报,上访者终于进了劳教所,无法再让领导“头疼”了。真是“欲置之罪,何患无法”!如此另辟蹊径,法治的尴尬显露无遗。如果一个地方的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上,又怎么可能形成有效的制衡呢?不仅可能做不到相互制衡,相关部门甚至可能一起变质为损害公民的怪兽。
(6月24日《南方都市报》)
喜欢
0
赠金笔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