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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力的法律依据

(2010-06-23 17:20:06)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区自治
  1994年3月11日国家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新建住宅管理办法》。这是政府从“供给型”迈出的实质性一步。
    其中,第六条将住宅小区共享资源的“合法权益”并列地界定给“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其权益代表的组织名称定为“管委会”,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任何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四 年 半 以 后——1997年8月15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该文件第十九条A款中将住宅小区内共享资源的权利义务代表组织的名称换成了“业主委员会”。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由政府推出的。随着居民购买并入住商品房,或者经过房改房产权交易,业主组成了住宅小区共享资源群体,于是产生了社区内共享资源如何治理的问题。政府为了推进住宅市场化、货币化、社会化进程,仿照国外引入物业管理的经营模式,普遍成立了物业管理企业。
    但是,毕竟由政府“供给型”的制度变迁也处在谨慎的试错过程中,提供的一些运转模式还不成熟,这就需要整个社会制度环境及其基本单位个体的观念意识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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