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区自治的沿革
(2010-06-09 16:28:10)
香港的社区工作一向由政府及志愿者机构共同推动。1968年,香港社会服务联合会成立了社区发展委员会。委员会对社区发展的定义是:“社区发展意指一个过程,通过官民之间的合作,改善社区内经济、社会及文化上的状况,拉近这些社区与整个国家之间的距离和促使他们为国家进步作出贡献。这个复杂的过程包括两个重要成分,一是促使居民的参与和自力更生的能力,以提高其生活水平;二是提供技术和其他服务,以鼓励主动意识和互动的精神。”
1976年,委员会发表第一份社区发展立场书,在坚持1968年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两个新观点:一、社区发展是一种社会工作的方法,之后,志愿者机构的社区工作者主要从社会工作者中吸收。二、社区发展要改变社会条件,透露了社会改革的新方向。
1986年,又发表了一份更为详细的立场书。为社区发展增加了两个重要目标:争取社会公正和提高社区生活素质,前者与 社 会 改 革 相 辅
相成——通过民主参与,将社会资源及权力重新分配;后者则以改善民生为主。
从社会稳定到社会改革,香港的社区自治一步步成为社会的主导,并得到政府部门的全面认可。
1976年,港督提出“社区建设”概念,要把香港建成一个
“互相关怀、互相尽责”的社区,通过全面资助,把志愿者机构的社区工作纳入到“社区建设”的政策中来。
□迟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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