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法无禁止即合法
(2010-04-19 15: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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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社区自治 |
业委会:法无禁止即合法
2010-04-19
其实大可不必。社区公民一定要明白一个基本概念:业委会是业主选出来的代表业主行使权力的公民组织,它的性质是公民,而不是公家。明白这一点很关键,因为法律对公民和公家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业主来说,法无禁止即合法。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做。业委会上面只有法律,没有领导。业委会须学好法律,不用找红头文件。
对公家单位来说,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公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不能乱说乱动。
业委会不能把自己混同于居委会。因为居委会尽管法律规定是民间组织,但在实际运行中,已经具有公家性质,而且领着公家的工资。
业委会是纯粹的民间组织,不带有半点公家性质。
业委会主任和居委会主任也不太一样。居委会主任是代表政府管理社区,业委会主任是为业主服务的。
居委会主任是协调业主、物业、政府之间的关系,保证政府政策在社区的贯彻执行。业委会主任是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保护社区公民的权利,执行业委会通过多数原则确定的决定。
所以,只有明确概念,才有正确的行动,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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