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何真能管公安?
今年3月,山西省蒲县公安局治安科负责人代文彬因涉嫌滥用职权被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在逮捕决定书上签字时,代文彬不无“诚恳”地说:“我今天才知道,原来检察院还能管公安,我一直以为公安就是老大呢。”(6月8日《山西晚报》)
代文彬毕竟从警十几年,对法律如此无知的背后,反映的是很深
的现实问题。政法界曾流传一句顺口溜:“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不是空穴来风,“公安老大”思想的形成,实与我国公安机关的强大职权和特殊地位相关。
现实中,一些地方政法委书记往往兼公安局局长,那么政法委“定调子”,就等于公安机关“定调子”。于是刑讯逼供、恐吓证人、个案协调、有罪推定、未审先定、疑罪从有、办“铁案”,其实都是在纵使公安部门滥用权力。公安机关权力过大,在我国由来已久,如今已成为司法文明进程中的阻碍,从理论上讲,公安机关不过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而已,从地方到中央,只听说过,人大代表听取“两院”(检察院与法院)报告,没见过公安过公安的“人代会”汇报的,从行政级别来看,公检法三家同级,低当地政府半级,有利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然而,中国的许多事情,不能仅仅从理论上和级别上看,否则就永远搞不懂,“公检法”叫了这么多年,可不是随便叫叫而已,“公”排在“公检法”之首,反映的是准确的现实规则,这一点从地方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就足以说明,有了这一条,一切都是个形式,人家监督公检法三家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那么公安机关在当地还不是想干啥就干啥!,而检、法两院的工作不过是为他们的超权限行为找到“合理”的借口而已,甚至是压住怀疑的行为和声音。
公安机关超权限的后果,非常明显。限制公安机关权限也是司法进步的必然要求,那么,就从地方政法委书记不兼公安局局长做起吧!有了这一条,原来看不起眼的形式,如三家平等,相互制约等,都会变得有容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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