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低龄犯罪不受惩罚,受害人有苦无处诉的现象,感觉法律存在很大漏洞,其中重要一点就是对未成年乃至低龄罪犯的仁慈怜悯。
制度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则,应与人性匹配。当人性还存在野蛮残忍尾巴时,作为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其文明程度不可太超前,否则人的行为会失控。
古代法律搞株连,一人犯法,满门抄斩,无辜婴儿也不放过,太野蛮残忍!应该废除!现代法律给未成年(甚至是成年)杀人恶魔免死金牌,对低龄罪犯不予惩罚,实属文明过度!
对于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等犯罪,除孕妇因腹中胎儿应该免除死刑外,不应该因年龄和精神病等原因享受免死特权。
对于犯罪的惩罚手段也不可太单一,除了剥夺生命和自由,还可以剥夺其财产、名誉乃至隐私。游街批斗不应该弃之不用。罪犯最怕失去什么就剥夺他什么。这样可以避免日本部分贫困老人故意犯罪牺牲自由入狱养老的尴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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