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删除妻子可调查丈夫私房钱规定
9月2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期间,由江苏省政府提请审议版本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内容被删除。
如此一来,就引发疑问:妻子到底有没有权利去调查丈夫的“私房钱”?银行等相关金融单位是否有配合调查、提供方便的义务?这些原本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规定变得“扑朔迷离”。
鼓励夫妻联名登记财产
“这一条款的争议性很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向早报记者表示,有委员在审议期间提出,奖金、股票、基金等“隐性收入”并不是丈夫的专利,许多女性也是“理财高手”,在投资上不亚于男性,如只赋予妻子的权利,则对丈夫也颇失公平。
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平维护双方的权益,删除的内容在审议期间被另一新增条款代替。草案规定,对不动产、船舶和机车等在登记产权时,如提出联合署名,则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此外,为与删除内容保持延续与过渡,新增的条款还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受同等的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以维护双方的财产知情权。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鼓励联名登记财产相对12年来的老办法在能维护妻子的权益上已有很大进步,但最终是否能上升到“有权调查”丈夫的其他财产还要看二审的结果。
妻子可调查丈夫私房钱规定为何被删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款的争议性很大。”奖金、股票、基金等“隐性收入”并不是丈夫的专利,许多女性也是“理财高手”,在投资上不亚于男性,如只赋予妻子的权利,则对丈夫也颇失公平。
李博客觉得,这不过是原因之一,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对婚姻不利!在这个规定才出来时,老李曾写过一篇小文的。如下:
妻子有权调查丈夫“私房钱”:于婚姻无益对离婚有帮助!
文/李宏志
据7月3日的东方早报报道,除对性骚扰行为尝试进行初步界定外,昨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以下简称为《修改一稿》)中还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有律师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江苏此举意味着银行、丈夫所在单位等被赋予了“协助义务”——在妻子持有合法证件手续调查丈夫财产时应当积极配合。据了解,《修改一稿》目前共九章五十一条,是《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实施12年以来的首次修改稿,于去年5月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定为今年下半年的立法计划之一。根据《修改一稿》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建新认为,虽然婚内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收入被视为共同所有,但在“知情权”上国家大法缺少明显的可操作性,“比如奖金、加班费或其他可‘有效’隐藏的投资如股市、基金等”,因此明确妻子的“调查”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协助义务”是一种进步。
看了这则新闻,一些女同胞可能会很高兴,这当然可以理解,女方原本就有法律赋予的“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现在,又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如果女方想调查了解丈夫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这是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又一新举措。
做为一个已婚男人,李博客表示理解和支持,反正自己也没有什么额外收入。本来么,两口子过日子,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了,财产更应该共享才是嘛,如果有一方偷着设“小金库”,小小不然的,留着救个急,搞个应酬什么的,根本就不算什么事啊,当然,如果数额很多甚至巨大,那就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了。
不过,话说回来,表面上看,“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明确了“妻子”的“调查”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协助义务”是一种进步,但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对婚姻有多少“好处”呢?
婚姻是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用忠诚和信任来维系。婚姻其实是一项很冒险的投资,所以应该象企业一样苦心经营,因为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滑向倒闭、破产的边缘。稳固而温馨的家庭生活的前提就是稳定,而稳定的因素很多,诸如财产,诸如感情,等等,还有就是充分的信任。信任在婚姻中是非常重要的,以财产为例,如果夫妻之间在金钱方面没了信任,动辄猜疑,小则掏衣袋搜钱包,中则翻箱倒柜,严重的,就是“调查”了,也就是行使“女方想调查了解丈夫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权利了。
说实话,女人掏掏老公的衣袋,搜搜老公的钱包,这都没有什么,在老公眼里,也许还是女人的撒娇行为的一种呢。就是翻箱子倒柜子地满屋子找钱,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对当老婆穷疯了,呵呵,可是,如果女人一本正经地到你的单位和银行来调查,估计事就大了。轻则一场不大不小的战争,重点呢,可能就会因男人丢了面子问题而上升到不理智提出分手的地步,这不是不可能的。
李博客绝对知道,让女方能够知道她老公究竟有多少财富,能创造多少经济价值,是有利妇女权益保障的,可是,这个法到底适用多少妇女呢?可以这样说,绝大多数的女人找的老公,基本上都是吃死工资的,也就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人群。至于可能有的一些额外收入,究竟多少人有这个能力拥有?又能占自己总收入的几分之几?而如果这法专门给那些大款和富翁制定的,则根本就没有这个必要,原因就没必要说了,富翁会把你这一纸空文放在眼中?
写到这里,李博客突发灵感,与其这么被动地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干脆一步到位,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有责任如期向配偶如实汇报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督促检查”,这多省事省劲啊!
妻子有权调查丈夫“私房钱”,便这样做于婚姻无益,如果非要找点什么好处,李博客觉得就是离婚时,对掌握财产真实数目倒是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