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有办法处死赖昌星

(2007-02-13 14:34:39)
分类: 时评
http://img45.pp.sohu.com/images/blog/2007/2/13/12/29/1114f928adc.jpg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介绍了众赖昌星的情况。他表示,中国不会判处赖昌星死刑。

前不久,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赖昌星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了司法复核聆讯。据媒体透露,赖昌星的律师在法庭上主要针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辩护:一是认为中国司法机关的承诺没有明确表明对赖昌星不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此最终还是要执行死刑;二是认为赖昌星被遣返后会受到司法机关虐待。

干以胜说,中国是一个负责任、讲信誉的大国,说话从来是算数的。自从查处赖昌星案件以来,先后有30多人投案自首,其中大部分都是从国外或者境外回来投案自首的。对这些人,司法机关全部兑现了政策,给予了宽大处理。赖昌星的弟弟赖昌图是从澳大利亚回来投案自首的,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由于他投案自首,并且能够配合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现在已经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且由于认真服刑和改造,目前刑期已减为12年6个月。事实胜于雄辩,说赖昌星回国以后会被判处死刑和受到虐待,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在加拿大躲了7年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终于山穷水尽“赖”到了头。我们注意到,在赖昌星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法律原则是“死刑不引渡”的原则,这也是本案中最难解决的国际法难题,可以说“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死刑保留国家与死刑废除国家之间关于引渡的“瓶颈”。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会出现应该处死的罪犯却因有“承诺”而得不到执行,这样的话,中国的法律的威信和权威何在?

看来,中国政府真的想兑现自己所做的承诺了。其实,有个办法是可以让赖昌星对自己所犯罪行付出应付的人头代价的。就是我国要避免直接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有专家指明两种方案可以考虑,“一是通过驱逐出境的方法变相引渡。这主要是指逃亡处的国家通过拒绝赋予犯罪人在本国领域内滞留的特权,将其驱逐出境的做法。当然这并不是允许其自由出国或选择目的地,不过这可能会对要求适当法律程序的个人权利造成侵害。虽然驱逐出境并非理想的办法,但是在国际事务中却经常被采用。在赖昌星案中,加方已经驳回了其难民资格的申请,如果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赖昌星的上诉请求仍被驳回的话,我觉得采用这种变相的引渡方式就是一种非常好的解决方法。因为“变相”实质上就是一种“妥协”,只有经过双方博弈达成的妥协才有利于争端问题的解决。二是代理处罚的方法。就是在没有引渡的请求,或者其请求被拒绝的情况下,逃亡处的国家为防止放任不处罚而对国外犯适用本国法律进行处罚的做法。这是对“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一种贯彻,是在引渡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的对引渡的补充制度。而且,在逃亡国审判,可以避免导致由于本国司法适用的不统一,而使法律的威信和权威在民众的心中大打折扣的问题”。

最好办法就是通过拒绝赋予犯罪人在本国领域内滞留的特权,将其驱逐出境的“变相引渡” ,如果能这样顺利将赖昌星搞回来,那么赖昌星的脑袋就会为中国人法律落地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