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发生时间距今天已三年多了。2003年3月22日下午4点左右,在万宁市一处椰子园里,不满十四岁男孩关城对少女小梦实施了暴力强奸。事后,关城将小梦拖到1米以外的菠萝丛中,用破烂布将其遮盖后,逃离现场。小梦被家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关城到底会不会坐牢,要看他是否已满14岁,而到底是公安机关出具的骨龄鉴定还是其家人出具的户口更有说服力,成为这桩案件激烈争议的焦点。结果是虽然关城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小梦的死亡,给死者家属精神和物质上带来极大的伤害,但案发时关城“不满14周岁,不应负法律责任”。
前不久,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刑事部分维持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判处关城监护人赔偿被害人12万余元。
对此,有网友发贴怒问:“能杀人,说明不小;能奸女,说明已大。检验骨龄,还有性功能,用这两条决定小畜生的死活!”,“就因为他年龄未满14岁就可以对他的行为不负责任吗?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一个如花的女孩就得自己承担生命的代价?她该死?这是什么狗屁法律?
”,“该枪毙.不要让坏人坏事逍遥法外,狗改不了吃屎,以后他还是会害人.对害人虫宽容就是对正义和公平的亵渎!”
李博客不禁要问,一个如花少女就这样白白死去?奸人者、杀人者只回家让其家长教育就行了?家长要是能教育好,何至于出此事?我们不要一味的一说民主,就和什么国际接轨,显得人性化,不知法的制定者想过没有,生活水平提高与现代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现在的孩子无论从心理还是生理,都比以往同龄人早成熟二到三年,十四岁的孩子基本具备了识别是非、控制行为的能力。杀人了,岁数不到可以不死,可以不用服刑,但是,就可以这么随随便便就回家?回家后尝到了少女肉体的“甜头”再犯怎么办?如果他把你们法官的女儿给奸了给杀了,你会这么宣判么?!正因为不是他们的女儿,所以,才无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抗诉称,两级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关城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省公安厅做出的骨龄鉴定其年龄为
14至16岁。公安部所做出的鉴定为结论,关城的年龄为16±1岁。鉴定是在作案一周后进行的,也就是说,在他作案后一个星期时的年龄最少15周岁,即最小将近15岁。”!这个案件性质恶劣,完全可以从重从严的,因为关城的骨龄已超过十四周岁,是信可以改写的户口,还是信不能改的骨龄?答案明摆着呢。
有女儿的家长呀,保护好自己的宝贝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到十四周岁的男孩子可以白奸和白杀死她的,所以,你要小心,要警惕,发生了惨案,只能自认倒霉吧。不过,李博客想问,要是在现场发现了“关城”,我们阻止其“白奸”(不能叫犯罪)时,他反抗我们自卫时不小心打死了他,怎么算呢?要我碰上了,肯定先打残了个小兔崽子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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