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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解释也需规范统一

(2011-02-25 06:39:49)
标签:

房产

分类: 地产博文

当前,各地正在陆续出台新政落实细则,其中,尤以上海、北京等热点城市的细则最受关注,而毫无悬念的,与限购相关的条文成为焦点中的焦点。

 

  上海在2月18日刚公布的《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限购还有一定的“溯及”效力,即已办理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等手续的,只要违反了现行限购新规,将中止接下来的手续;而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这一条规定由于要涉及与房产税执行环节的衔接问题,而影响更大,也引发了比北京新政更多的热议与执行问题。

 

  由于在新“国八条”之后几天内上海便出台过新政细则“沪九条”,因此,这次的通知内容被称为“细则的细则”,并尽力用详细的方式,对可能发生的多种情况进行了界定。但是,由于现实中的情况复杂多样,问题与争议还是在近期上海的房地产交易实际操作中产生了。

 

  据上海媒体报道,目前市民提出的关于很多细节问题如何界定的疑问至少已达数十种,有的已被罗列成“上海房产新政案例解答”栏目,请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法务专家进行公开答疑。比如,婚前婚后所买房产如何界定,动迁房是否征房产税,旧版限购令与新版限购令之间过渡问题,外地房产是否计入家庭住房等。这些问题有的已经出台了相关解释,有的得到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解答,但很多依然处于“盲区”,即新的解释未出,现实中又给不出办法。这样的问题,多被提醒兼警告以“相关解释还未出,不排除种种可能性,但购房者想钻政策空子,恐怕等细则一出,风险不小”。

 

  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尽管相关解释已经给出,依然存在不统一、不被民众认可的情况。比如,对于动迁房与房产税的问题,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最近在解释中明确,对市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其超出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而在最近的一次交易中心与法务专家媒体答疑中,又出现了以下解释:由于动迁原因分配的动迁安置房不征收房产税,但满3年上市交易的动迁安置房,就视同商品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虽然前后并不矛盾,却都解释得不够系统和完整。

 

  也有民众反映,在交易中心上上下下跑了个遍,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或者每个窗口说得都不一样。

 

  在目前的细则落实初期,出现上述问题都在意料之中,除了现在正在陆续出台的细则的细则,不排除在以后的实际操作中,就新的问题还会出台更多新的解释,就技术性问题发布更多新的“补丁”,正所谓要对新问题“见招拆招”。

 

  但可以提醒的是,正是因为还将出现更多解释,各相关部门在出台权威解释前,要像对待新政、细则一样慎重,避免各自为战、一政多解甚至自相矛盾情况的发生,因为市场需要的是规范的执行和操作,这也是保障政策公信力的重要一环。

 

  □本报评论员 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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