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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多重标准之害

(2007-06-27 10:19:01)
分类: 地产博文
容许先讲个真人真事。笔者的一个朋友深圳户口,北京房产,在有一阵子暂住证查得很严的时期,他很困惑要不要办暂住证,有人说要办,有人说不办。这个较真的大忙人便专门抽出一天时间到派出所咨询并办理。出乎他的意料的是,他到了两个派出所,前一个说要办,后一个说不要办,最终他在一头雾水中出了派出所,还是不明白要不要办暂住证。这天被他戏称为“派出所一日游”。

北京很大,情况复杂,处理问题自然就要多动脑筋,管理层绞尽脑汁地想为民多办事的用心是很良苦的,可很多时候却造就了多重标准,或政策更迭令人眼花缭乱。正是最新报道的“为满足更广大市民的需求,今年(北京市)政府拟安排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面向社会发售,具体政策正在进一步研究制定中”的消息令我想起了开头的“一日游”。

稍微了解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人都知道,为了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优化这一保障性住房政策,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历经更迭:先是允许上市销售,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是限制销售年限,规定住满5年以上方可销售;再后来是限制销售对象,实行定向销售政策,仅面向城八区四类重点拆迁居民;今年又推出了经济适用房只租不售试点,力图改变经济适用房的流转方式。现在又为了“满足更广大市民的需求”,要再次社会发售了。政策不断调适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常态,也是政策学里为达成政策目标而设置的一个环节。但这里的问题是:第一,政策目标是否确定正确,而不需要调整,从而能够值得政策执行去不断调适;第二,政策调适的度和频率是否恰当,从而不会削弱政策的公信力和影响政策受众的判断力。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何回答,很多经济学者已经论证了多次,但并未达成共识。有的认为经济适用房本身定位于“中低收入阶层”是不恰当的,保障政策是无论如何不应、也不能把中等收入者纳入保障体系的,政策目标有误。而有的则认为经济适用房是社会保障住房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定位没有问题,政策目标准确。纠缠于这个问题已经没有太大意义,经济适用房一时是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的,它将在住房社会保障体系里继续发挥作用。所以,我们不妨假定经济适用房的政策目标是正确的,在这个前提下,来讨论第二个问题。

 

看政策调适的频率和度是否得当,我想是否会造成同一时期市场上存在多重标准是一个判断依据。由于更迭频繁,按前一政策执行的经济适用房还在消化,后一个按新政策执行的产品又登场了。且不说在申请标准上给认购人造成的大脑混乱,就光是听着就挺晕的。不会排除即使登陆官方网站查询权威说法、跑到相关部门询问认购标准也一头雾水的“派出所一日游”情况的出现。而且,多重标准在制造现实混乱的同时,还难免制造着多重预期,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和正准备买的人都在犯嘀咕:让买还是不让买,能买还是不能买,买了又该怎么办,下面还会有什么等着我们。以上等等问题困扰将会笼罩许久。


最令人担心也是几近必然出现的是,多重标准会制造更多的寻租空间。在经济适用房不断变化和更迭的政策后面,不知有多少倒号为生的人又看到了新的希望,政策设计越复杂,越难于辨别,那么寻租空间就越大,层次就越多。相关管理部门也会为了区别执行不同的政策,设置更多的职能部门,权力寻租与利益寻租互相勾结,不但吞噬着政策有效性和公信力,也吞噬着真正“中低收入者”的金钱与权益。

不想简单地支持经济适用房是售是租以及到底该卖给谁谁,只是再次提醒管理者短期内政策多重标准的危害。除非有人想制造多重寻租,但愿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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