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网友都在热批虐猫女子,我对此也发表了评论,认为女子真的不该“迈猫步踩猫头”。可昨天搜狐网再报《五岁女孩偷看小朋友撒尿被母亲“失手”打死》,着实令人震惊。
比起“虐猫”的女子,这“母亲”更该恶惩。法院判决:此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我不知道法院的量刑标准,但出了人命绝对不假,“六个月”什么概念?难道因罪犯是被害女孩亲生母亲,就享受杀人拘役六个月的特权?或者是被害人犯了“滔天大罪”偷看小朋友撒尿就该被处死?
一个天真可爱的5岁小女孩儿,天真可爱的看了一下天真可爱的小男孩儿天真可爱的撒那天真可爱的尿,这就不天真可爱了!就该执行虐俘打破肝脏……置之死地?看一下有啥不好?有啥不该看还是不能看?试问哪条立法规定不能看!有谁没看过?从天子人臣到庶民百姓哪个不看还是哪个没有看过?要是看一次就该打死,那看了不止一次的该处以什么刑法?(此段引用一网友评论,略有修改)
别忘了,被害人只是一个5岁的孩子!都说“虎毒不食子”,相信今天噩梦的出现绝非偶然,此母绝非第一次体罚她的孩子,下手如此之重,恐怕单单用“体罚”很难说得过去。此母精神没有问题,她应该很清楚面前的受害人只有5岁,而她用左手抓住被害人衣领,右手推向其腹部,使被害人肝破裂出血死亡。这能是“体罚的过失”吗?这是一个母亲对待一个亲生女儿吗?注意这里的动词是“抓”衣领,“推向”腹部。不是简单的把孩子推个腚堆儿,是“推向”,那就是“击打”。您可以自己感受一下这个动作,不比“降龙十八掌”逊色!此母好大的气,好强的内力!她能这样对待她亲生女儿,如果是 “猫”呀“狗”的惹她老人家不快,偷看了她撒尿,能简单的用高跟鞋踩碎头颅就善罢甘休吗?
不过, 我倒希望她“失手”的是阿猫阿狗,毕竟“虐猫”总比“虐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