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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应明确企业使用“逆向派遣”应承担法律

(2009-09-23 22:39:32)
标签:

法律

就业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

刘继臣

财经

分类: 法律述评
“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劳务派遣”,这是针对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规避的一种形象说法,而非正式的法律术语。根据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所述:“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

        刘继臣部长指出:“《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一条,我们国家的劳务派遣工主要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本来你就是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工作岗位,你要把他改成一个劳务派遣工,那就是说国家法律提倡什么,你就反对什么,你想想这样的用人单位,这样的企业家,坦率地说,你好不了。你在劳动用工问题上,和法律对着干,你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问题上,你也有可能规避国家的法律。这样的单位、这样的经营者很难会使企业兴旺发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相关法律解释从书来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逆向派遣行为引发的部份案例作出了用工单位败诉的判决。根据最高院相关法律丛书定义,“逆向派遣”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笔者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正是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多年,却在不知情,不改变工作场所,工作性质的情况下被要求与一个新增加劳动派遣资质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当劳动者在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同工同酬和与实际用人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被仲裁委以告错人为由驳回了诉请。

        正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未在地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得以深入学习和领会,才会出现有法不依,任意曲解法律的行为发生。鉴于法律的贯彻学习需要时间,且在地方难以保证不走过场,难以保证学习者是否有一个端正求真的心态。笔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就曾将最高院相关法律书籍递交给仲裁员希望其能参考,然而对方却予以拒绝,自作裁判。因此,为了减少此类错案发生,我国劳动立法部门或审判机构有必要发布《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明确“逆向派遣”的表现形式和用人单位违法责任及领导责任,降低地方司法机关的任意解释空间,最终才能切实保护本属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遭受任何侵害。

        当然,如果仍然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不合时宜的法律,地方政府要明确保护地方经济体的发展,并甘愿以架空法律作为代价。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趁早作出修改此法律的议案,以免中国法律权威受损,法治社会的良好愿景受害!

 

                           范林刚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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