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输出”法律没有规定吗?
笔者在代理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被告用人单位还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皆认为国家没有禁止“劳务输出”,而且“劳务输出”不是劳务派遣,不能适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特意增加的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判定被告以“劳务输出”的方式将原告等集体工从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输出到用工单位的方式合法,无需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相关要求:例如禁止设立关联企业向本单位输出劳动力、禁止没有公司资质的企业进行劳务派遣、禁止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不符合“三性”(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要求的岗位工作。笔者认为,不管其称谓如何,只要此种用工形式已经与法律描述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完全吻合,就是《劳动合同法》所要规范的“劳务派遣”。
二、什么才是劳务输出?
根据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劳务输出”一词不属于法律专业术语,这一概念因外延过于宽泛,实际可能涵盖或与“劳务派遣”这一概念交叉。从经济学上及人力资源学上“劳务输出”可以理解为指本地(本国)或本单位剩余劳动力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合法渠道实现异地(外国)或异单位就业或工作的一种方式。并且,此种组织形式不能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让其到我国其它用工单位工作,否则就因符合我国法律上关于“劳务派遣”的概念而应受该定义的相关法律规范调整。
三、如果实际用工形式就是劳务派遣,改个名称法律是否就无法规范?
按照被告用人单位和当地仲裁委的判断和逻辑,只要是把这种用工形式叫做“劳务输出”或者其它称谓,而不是“劳务派遣”,就可以规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可以设立关联企业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就可以用派遣来的员工从事长期、正式、主业的工作。如此一来,如果谁都可以玩这种文字游戏,而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那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又有谁还会适用,哪个想规避此法律的用人企业都可以在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同时,称作是“借工”、“劳务输出”、“劳务引进”、“劳务借用”,而国家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都可以“法律没有禁止”为由确定这种用工方式的合法性,最终架空我国劳动法律,背离立法本意,有失社会公正。
事实上,根据立法本意,所有以劳务输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与实际用人单位只具备用工关系的此种劳动力使用方式都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务派遣”,都应当适用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立法部门要将所有对“劳务派遣”的非正式称谓列举一遍完全没有必要,这也因当是由审判人员结合法律本义和案件事实来作出认定。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务输出”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定被诉企业的用工形式合法难以服众。劳动者只能眼巴巴的看着一部高高在上的《劳动合同法》而望洋兴叹。这样的裁决主观、片面且不具备法律公正精神,职工们必然要寻求上一级的国家审判途径。
范林刚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8月12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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