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伦特论集中营
(2022-04-01 11:40:55)阿伦特论集中营
陶东风
集中营并非极权主义运动的新发明。1900年,基钦纳被维多利亚女王派到南非参与指挥英布战争,他很快击败了南非的布尔人(荷兰人后代),并在南非大肆烧杀,建立“集中营”关押平民。此乃“集中营”一词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出现。此后,集中营一般用来指称一种拘押未经法律审判甚至不经起诉程序的战俘、政治犯或特种囚犯的地方,与法庭设立的一般监狱不同。这里的囚犯不仅未享有任何人权保障(监狱中的刑事犯还有这种保障),而且管理人员时常可随意杀害囚犯。正因为这样,阿伦特明确把她分析的集中营与法庭设立的监狱区分开来,集中营关押的是没有经过法庭审判的“可疑分子”。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阿伦特将其集中论述集中营的部分命名为“全面统治”(total domination)(收入《起源》一书第十二章),绝非巧合,因为极权主义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对人的全面统治,而最能体现这种全面统治的,正是集中营。
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目的是通过消灭人的多元性和差异性,最终达到消灭人和人性的目的,让所有人的反应都变得完全一致:“极权统治努力组织无限多元和无限区别的人,似乎将全人类只看作一个人,只有每一个个人的各种反映可以降低到绝对不变的一致,使每一组反应能够与另一组反应随意互换,才能使极权统治成为可能。”(548)这样的“人”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而是像动物一样的“种类”。这一“人种”(human species)在人类历史上还从来没有,甚至也被认为是不可能有的,因此,它充分体现了极权主义的基本信念——“一切都是可能的”(everything is possible)(548)。这一基本信念在集中营得到实验。集中营是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实验室、试验场。这是集中营不同于其他监狱的特征所在:它不是一般的关押刑事犯罪分子的地方,而是意识形态主导下的封闭空间。
怎么才能把充满差异和个性的人变成千篇一律的活死人?要做到这点,必须借助两个方法:纳粹精英所组织的意识形态灌输,以及集中营的恐怖暴力,而恐怖暴力的使用就是为了实现意识形态的目标,是“意识形态灌输的实践应用”。因此,意识形态再次体现出自己在与暴力恐怖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意识形态是目的,而暴力恐怖是手段。这使得集中营的暴力似乎悖论式地带上了“意义”——不是为了暴力而暴力。
阿伦特对集中营的另一个定义是:集中营是“已经实现的最极权的社会。”由于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是一套与现实、与人的经验脱节的、用经验无法证实和证伪的世界,具有阿伦特所说的“奇特的非现实性”“缺乏可信度”,因此,极权主义的改造人的计划在“一般的生活世界”常常难以得到彻底的实施,而集中营这个与外界隔绝的空间则是它最理想的实验室(当然,在一个极权主义政权统治的国家,整个社会都不同程度地极权化了,某种意义上就是放大的集中营、劳改营,只是程度不同罢了)。
阿伦特指出,正是由于集中营的这种奇特的非现实性与缺乏可信性,集中营幸存者关于集中营生活的讲述,其真实性常常受到怀疑。这反过来导致集中营幸存者不愿意讲述自己的集中营遭遇。“受苦越多的幸存者越不想叙说那些超过人类理解和经验的事情——苦难使人变成了‘不会抱怨的动物’。”幸存者的讲述“未能激起一向能发动人类正义感的激情和愤怒。相反,任何一个讲起或写道集中营情况的人仍然被看作有嫌疑:如果说话者坚决回到生活的世界,他所言的真实性常常受到怀疑,自己因此也受到攻击,好像他错把噩梦当成了现实。”(549)更有进者,由于集中营的罪行过于不可思议,由于罪行大到超出人类的想象,反而使得杀人者能够以各种各样的谎言来为自己辩护,宣布自己无罪,他们的谎言和辩护反而比叙述事实真相的受害者更能令人相信。
集中营的罪行之所以难以理解,恰恰就源于极权主义的信仰“一切都是可能的”。阿伦特比较了这个口号与“一切都是允许的”(everything is permitted)之间的差别。“一切都是允许的”是一个功利主义的原则或口号:只要合乎我的利益、与我有利的事情都可以作(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允许”指的是没有道德方面的限制。这种恶还属于我们通常能够理解的范围;而“一切都是可能的”却不是一个功利主义的原则,纳粹大屠杀等疯狂举动从功利主义角度无法解释。集中营的建立不是为了劳动收益的经济目的,强迫劳动也不是主要的。集中营的恐怖与它的经济上的无用紧密联系在一起:花费大量的成本建造死亡工厂。“在严格的功利主义世界眼中,(集中营的)这些行为与军事征伐之间的明显矛盾使(纳粹的)整个事业蒙上了一层疯狂的非现实气氛。”(556)
“一切都可以允许的”这个功利主义命题不是什么新东西,早在19世纪就开始流行,而且并不超出常人的理解能力;但“一切都是可能的”就不同,因为常识和正常人通常会拒绝相信“一切都是可能的”(比如“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是一个正常人无法相信的)。甚至可以说,极权主义的罪行不能被常人理解,原因就在它太离谱了。这是一种史无前例的彻底恶(根本恶),集中营制度的胜利将意味着“全人类的毁灭”:
任何生活都无法同集中营的生活相比拟。它的恐怖绝不是人的想象力可以完全估计的,其原因是它出于生和死之外。对它的情形也不可能有完整的报道,其原因是幸存者回到活人的世界,他不可能完全相信自己过去的经历。(554)
正因为如此,监狱、罪犯充军地、流放地、奴隶制下的强迫劳动等已知的专制形式,都不能拿来比拟纳粹集中营。比如,强迫劳动的罪犯仍然保留了一些法定人身权利,对他本能进行任意的折磨。流放只是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但还是在人的世界。奴隶作为劳动工具,有特定的价格,作为财产有特定的价值。如此等等。只有集中营中的囚犯才是被彻底剥夺了任何法律身份的“赤裸生命”(阿甘本)。关押在这里的人不再被当作活人来对待,而是好像他们早已经死了,没有任何人对发生在他们(囚犯们)身上的事情感兴趣。“好像是某个邪恶的幽灵发疯了,让这些囚犯在死亡之前在生死之间作短暂停留,以此来取乐。”(556)
阿伦特分析了通向集中营全面统治、制造活死人之路的三个步骤。首先是杀死司法之人/杀死人身上的法律人格(kill the juridical person in man),将被关押的人口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在正常的惩罚制度(它仍然属于法律领域)之外建立“例外空间”来关押他们。阿伦特特别解释了集中营为什么要关押刑事犯的现象(按照定义,集中营关押的应该是非法庭宣判的、没有触犯任何刑法的特殊人群)。阿伦特认为,把刑事犯包含进来的目的,是使得极权主义运动的宣传口号——集中营的存在是为了对付“反社会分子”,而不是清除犹太人等通过意识形态界定的“臭虫”“狗屎”——显得有理。也就是说,试图把按照意识形态标准划分的政治犯与按照“反社会”的标准界定的刑事犯混合关押,为了“对社会偏见让步”。这个所谓“偏见”,就是在一个正常社会,人们相信只有刑事犯才能被关押。
如果我们对集中营的囚犯作更细的划分,那么可以发现这里实际上关押者三类人。第一类是刑事犯,他们因为某种具体的、由法律界定的刑事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等)而被正式被捕、起诉、宣判和关押,因此,他们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被关押,也因此他们还保留了某些“法人的权利”。第二类是“政治犯”,指那些没有犯罪行为,只有“不正确的主观认识”(如“反革命思想”)或“加入了政治上不被承认的团体”的群体,这些人尽管被非发关押,但毕竟有具体的、当局不喜欢的言论或行为。但集中营中关押最多的人群不是上述两者,而是第三类人,即“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有做过什么事的人,无论在他们的意识中,还是在拷问者的意识中,都没有任何事情和他们的被捕有合理的联系。”(561)在德国,这类人就是犹太人(他们被关押、屠杀、清除就是因为他们属于纳粹意识形态界定的“臭虫”“细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可能是地主富农或“反革命”),在苏联,则“可以是任何群体”,“他们不曾有过任何行动,只不过是当局不喜欢他们。”(561)最后一类人最能体现集中营的特点,因为前两类人还不完全属于阿甘本说的“赤裸生命”,也不完安处在法律之外。只有这第三类人,最能体现集中营作为极权主义体制的极致形式——彻底剥夺公民权、彻底摧毁法人资格——的独特性和典型性,因此也最典型地体现了“集中营的最坏方面”。“这些从每一个方面来说都是无辜者的群体,最适合彻底剥夺公民权和摧毁法律人格的彻底实验,所以在集中营的人口中,他们在数量上和性质上都是最主要的一类。”(561)
在这个意义上,极权主义国家——集中营是其极端形态——的根本特征是与人为敌(不是与刑事犯、也不仅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对手为敌)的制度设置、文化实验、意识形态。正如阿伦特所言,毒气室的“意图不是针对个人(individual case),而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人(people in general)。”(561)【实际的情形是:由于第一类刑事犯和第二类政治犯也被置于集中营与第三类混杂,因此他们也被剥夺了本来还保留的“区别保护”,也可以被“任意处置”,这就让所有囚犯都成为了第三类人】。
阿伦特深刻指出:“囚徒分种类,这只是一种组织技术措施,而任意选择受害者却表明了这种制度的根本规则。”(562)换言之,因为极权主义是与人为敌的制度,因此它在选择受害者时从根本上看是任意的。如果集中营的存在取决于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对手,那么,当极权主义政权建立之后,政敌已经被消灭,它也就很难再存在下去。“如果盖世太保在逮捕人时只考虑政治对手,那么集中营就都会消失。”(562)但由于极权制度是与一般意义上的人为敌、而不只是与政敌为敌的制度,因此只要人在,极权主义的“敌人”就在,极权主义就必须无休止地运动下去、屠杀下去(当然,这也是集权制度最终短命的原因,因为与人为敌的制度不可能长久)。
德国的集中营一开始并不以犹太人为主要囚犯,以完全无辜的犹太人为主要囚犯的集中营——极权主义的集中营——在德国建立于1938年,而在俄国则在30年代初。“一种恣意妄为的制度的目的,是摧毁全体居民的公民权,使他们最终在自己的国家里像无国籍者一样和无家可归者一样,失去法律保护。摧毁人的权利,剥夺他们的法人身份,这是完全控制他们的先决条件。而这一点不仅应用于一些特殊类型的人, 例如刑事犯、政治反对派、犹太人、同性恋者,对他们的实验早已做过了,而且也应用于一个极权主义国家中的每一个居民。”(563)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极权主义制度不但剥夺人的反对极权政权的权利,而且剥夺其自由赞成的权利,“对于极权主义统治来说,自由赞同与自由反对一样是一种障碍。”(563)阿伦特的这个观点实在是非常深刻:极权主义要剥夺的是自由本身,不管是赞成、拥护……的自由,还是反对……的自由。因此,只要是自发的、极权政权控制之外的非规定动作(即使是民间自发的拥护统治意识形态的组织),同样是不被允许的。规定的“赞成”才能被允许,自由的赞成则否。
第二步是杀死人身上的道德人格(moral person in man)。这个过程还可以细分为若干步骤。首先,极权主义“切断道德人格的个人退路,使良心的决定绝对成问题和暧昧可疑”。(564)阿伦特谈到的例子是:在德国,通过让犹太人囚犯在背叛朋友和保护家人之间,或在自己的几个孩子中进行“选择”(参见《索菲的选择》),纳粹迫使他或她成为大屠杀的“同谋者”。这种不是在善与恶之间进行,而是在谋杀与谋杀之间做的“选择”,实际上不是真正的选择,因为这里不存在自由意志。在苏联斯大林时代,也有很多类似这样的例子。比如丈夫被捕后妻子提出要求离婚,目的是拯救孩子的生命;如果丈夫有机会生还回到家里,“她会愤怒地将他推出屋外。”(564)这位妻子就这样成为谋杀其丈夫的“同犯”。这是一种“有意识地组织的同谋”(consciously organized complicity),通过它,极权主义政体将自己的罪行扩展到了所有人,包括受害者,从而创造了真正的无所不包的极权。在集中营中,党卫军让刑事犯、政治犯、犹太人参与各种杀人事务的管理,将他们牵连进纳粹的罪行,“或者送他们的朋友去死,或者帮助谋杀陌生人。”这个时候,囚犯面对的是一种自己毫无希望解决的难题,陷入是毫无办法摆脱的绝境,当索菲面临在自己的两个孩子中选一个去焚尸炉的时候,索菲连拒绝选择的权利都没有。就这样,极权主义使得“迫害者和被迫害者、杀人者和受害者之间的界限常常变得模糊不清。”(565)
杀死道德之人的另一个含义是通过禁止悲伤与记忆,而让受难者被遗忘、被淹没。这是一种“有组织的遗忘”:受害者不但被公共媒体遗忘(比如串改各种历史记录,参见《一九八四》),而且被亲人朋友遗忘。悲哀和纪念是绝对被禁止的。阿伦特认为,这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现象(历史上对于死去的敌人也允许被纪念,因为除了“敌人”之外,他/她还是一个人)。集中营“制造匿名的死亡”,囚犯的死没有人知道,他不属于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属于他。
杀死了道德之人,结果是在集中营就不再有道德意义的死亡,如为了抵抗极权统治而死,或为了自由而死,为了他人而死。在这个意义上说,极权主义“在历史上第一次使殉难成为不可能的事”(564),因为殉道或殉难能够给死亡一种意义。所谓“使殉难成为不可能”,就是使死亡不再有任何意义,死亡就是死亡。在人类的一切团结都被摧毁之后,一个人就生活在绝对的孤寂中,这个时候,人的行为已经与道德无关,与任何人无关,行善也成为不可能之事。
集中营让人变成“活死人”的第三步,是彻底摧毁个人身份或个体性(individuality)。所谓个人身份或个体性,就是一个人的差异性和独特身份(unique identity)。集中营的目标是使所有人都变成无差别的“活死人”,因此,它必须要摧毁个性之人,最后生产出“兽性人种”(specimens of human animal),才能最后完成自己的任务。这是一种种类而非个体意义上的人,也是自然而非文化意义上的人,因为带有个体性的人,“一个人”(a man),是一种高度非自然的东西(something highly unnatural)。
从犹太人被运到集中的路上开始,纳粹就已经开始了对个体之人的摧毁,其方法很多,如毫无尊严地像畜生一样挤在闷罐车上,剃光头,饥饿,匮乏,羞辱和拷打,等等。这一切方法都是“用来摆弄人的身体”,它们“有无限痛苦的可能”,“就像对付器官性精神病一样。”(566)
极权主义警察与司法机构的根本特征就是折磨,用以“逼人开口说话”、获得口供(承认自己的莫须有罪行以及检举揭发别人)。由于这种折磨有自己想要达到的目标,姑且称之为“理性的折磨”。还有一种纯粹非理性的、没有目标的、不可理喻的折磨,这就是“虐待式折磨。”“这类折磨似乎不像是经过策划的政治制度”,但却得到了政体的默许和暗中鼓励(比如折磨人者会被提拔)。这种盲目的兽性折射出施暴者的阴暗人性,其背后“常常埋藏着对那些社会地位、知识、身体条件比他们好得多人的仇恨和厌恶,他们现在好像要完成最狂野的梦想,要显示他们的权力。”(566)这个分析入木三分。
但真正体现集中营特点的还不是这种“自发性兽欲”或“个人的兽性行为”(它在非集中营的环境下也会出现),而是那种“有步骤的毁灭”:毁灭人的身体、尊严以及故意不让你死得迅速、痛快。这是一种“新的机械化的制度”,多人参与、细密分工使得责任变得模糊不清(琐碎、复杂的程序使得杀人的行为被分散到众人而不是一个人),使所有人——包括受害者和加害者——都在此过程中变成动物。那些参与大屠杀的党卫军固然是无差别、非个体的动物种类,就是那些毫无抵抗地走向毒气室的受害者也是。
失去了个体性的“活死人”,其反应已经彻底同一化,甚至降到了本能以下。在解释犹太人为什么不反抗(即使在被解放的时刻),不与党卫军同归于尽的时候指出,“因为毁灭了个体性就是毁灭了本能,毁灭了人的力量,从他自身的源泉中开始出现了某种新的东西,它不能以对环境和事件的反应来解释。”(568)这些失去了反抗本能的人是“人面傀儡”(ghastly marionettes with human face),其行为像巴甫洛夫实验中的狗。如果说本能意义上的狗只有在饥饿的时候才进食,那么巴甫洛夫的狗则听到铃声后不管是否饥饿都会流口水,其所有反应都是被全盘控制、无差别甚至是违反本能的。因此,它连本能和自然意义上的个体差异都不存在。集中营的“活死人”也是如此:如果说求生、反抗被杀是人的本能,那么,集中营的活死人则连这种本能反应都不存在了。在集中营,一切与受纳粹全盘控制的机械反应不同的人的“自发性”都必须被清除,其中一组反应和另一组反应之间绝对没有差别,完全可以相互替代,因为它们完全以相同的方式发生。极权国家的本质就是制造这样的“活死人”,即使在集中营外,它也在制造这样的“模范‘公民’”——尽管可能造得不如集中营那么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