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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与大革命》值得细读的段落(2)

(2012-12-20 22: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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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政府很少进行或很快便放弃最为必要的改革,这些改革需要不屈不挠的毅力才能成功,但是政府不断地更改某些规章或某些法律。没有什么东西能在它所处的范围内得到片刻安宁。新规则以如此奇特的速度一个接着一个更替着,使官员们由于身受上级控制,常常摸不清应该怎样顺从。

即使法律没有变更,执行法律的方法每天都在变动。若未从旧制度政府遗留下来的秘密文件中看到政府的工作状态,就无法设想法律最后竟如此遭人蔑视,甚至遭执行法律者的蔑视。

在御前会议的判决中,有不少援引先前的法律,这些法律常常是新近制定的,已经颁布,但是未能实行。国王敕令、宣言、诏书都经过庄严的登记注册,可是在执行中无不受到重重变更。在总监和总督的信函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不断允许人们援引例外,而不按它自己的命令办事。它很少破坏法律,但它每天都根据特殊情况,为了办事方便起见,悄悄地将法律向任一方向扭曲。

旧制度原形毕露:条规强硬严峻,实行起来软弱松怠;这是它的特点。

谁若想通过法律汇编来判断那个时代的政府,谁就会陷入最可笑的谬误之中。可以说,在旧制度的人们身上,法律概念应在他们头脑里占有的位置一向是空的。每个恳请者都要求人们照顾他而撇开现行法规,其态度之坚决和威严就像要求人们遵行法规一样,的确,只有当他们想拒绝法规时才会以法规来反法规。人民对当局的服从还是全面的,但是他们遵从当局却是出于习惯而非出于意愿;因为,倘若人民偶然激动起来的话,最微小的波动立即就可将人民引向暴力,这时,镇压人民的,也总是暴力和专权,而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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