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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 [2008年02月26日]

(2008-02-26 09:05:07)
标签:

文化

 

就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答网民

 

  拙文《艳照门事件显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双重危机》在博客发布后,网民评论积极,本人极表感谢。因为评论很多,不能在此一一回应,只能选择一些加以回应。其中一个是关于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的。

  有些网民的评论里存在一个认识的误区:明星是“公众人物”,所以他们没有隐私权,他们的一切都应该公开化(参见针对本人博客文章发表的评论)。的确,艳照门事件涉及的全部是有很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但不是与公众人物相关的一切都是公共事件或公共物品。“公共性”相对于“私人性”,“公众人物”相对于不知名的“非公众人物”。但是“公众人物”不等于“公共性”,与“私人性”也不构成对立关系;“非公众人物”也不等于“私人性”,同样不与“公共性”构成对立关系。

  每个人(并不止于公众人物)的生活都是由私人部分和公共部分组成的,那些发生于公开场合、有他人在场、并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部分是属于具有公共意义的部分,而发生于私人场合、没有他人在场、不牵涉到公共利益的部分为私人部分。这个原理既适合公众人物,也适合非公众人物。当一个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从事各种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活动时,他作的一切就获得了公共性。但是一旦他退入私人领域(比如家庭内部,或者只有亲密伙伴的私密场所)从事与公众利益不相关的各种活动时,他作的一切就不再具有公共性。同样,不著名的非公众人物的活动(言行举止),也不是绝对不可能获得公共性,比如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也可能在街头接受媒体采访,谈论对于公共问题(比如交通、环境、教育等)的看法,媒体还播出了这个采访。这个时候,他的言行就获得了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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