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笔记之——职场女性站着生存,还是跪着生存
(2012-01-02 19: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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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办案笔记 |
《都市主妇》2012年1月号专栏:女律师笔记
人人都被性骚扰
香港艺人陈浩民涉嫌借醉骚扰陈嘉桓事件,令“性骚扰”再度成为坊间热议话题。2005年时性骚扰曾经一度成为热门话题,媒体争相请专家谈性骚扰,妇女组织也呼吁禁止性骚扰的立法尽快出台,当时的感觉是妇女权益的春天又要来临。但时至今日还是仅只有2005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仅流于口号性质,且不成体系也无操作性。
记得有次出差外地,在宾馆的西餐厅里消磨时间时巧遇一位曾经的当事人。看见我独自一人坐,她惊慌失措地走过来。我说:嗨,怎么这么巧?也是出差吗?她说是。我看她神色不对就问:你怎么啦?她顿了顿说:遇到性骚扰了。
具体情形是,与男上司在出差的一路上不得消停,男上司不断用语言给予她无数的暇想、暗示。虽然当晚她在谈完工作后假装对着手机跟所谓的同学又约了来接她出去喝茶,成功地摆脱了男上司,晚上并没有什么事情发生。但是第二天早上六点半男上司就来敲门,说要一起去吃早餐,她开门出去迎头就被男上司给搂住了,一通拳打脚踢加撕打挣扎,她跑了出来。
我说:这已经不是什么性骚扰了,这都快可以构成强奸未遂了。她问:那我该怎么办?我如实回答:报强奸案吧,没任何证据能给予立案,你连衣服都没有被撕破。估计你也不愿意把自己的上司弄成强奸犯吧?告性骚扰吧,至少在刑法上根本没这条款,民事诉讼旷日持久,胜算把握也不大。
在她的努力下,19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梅里特银行和文森一案中,采纳麦金侬教授所提出的理论,认为性骚扰系一种性别歧视,并首次确立了“交换利益性骚扰”概念,法院认为此种情形可适用民权法案第七条之规定。此后政府以性别歧视为由把性骚扰概念纳入了法律禁止范围,并将性骚扰定义为:“通过滥用权利,在工作场所、学校、法院或其他公共领域,以欺凌、威胁、恐吓、控制等手段向妇女作出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言语、要求或举止的行为”。明确了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它使职场的所有女性(不仅仅是受害人)造成一种敌对环境,给受害者造成生理上和心理上以及感情上的伤害。性骚扰的危害性,不是因为它与性相关,而是性骚扰侵犯了女性的生存权益。性骚扰使得女性谋职维生更加艰难,也使得女性在职场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以性的交易得到升职,却使其他女性处于被排挤状态。所以美国将性骚扰视为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界定性骚扰是一个与就业或其他工作环境有关的概念。
到底什么是性骚扰?写到这里可能很多人还是觉得这概念云山雾罩,但如果我说职场潜规则,大家应该会立即心领神会了吧?曾有一个浙江落马官员这样描述:男职员要提钱进步,女职员要日后进步。这话一语道破女性在职场中的生存状态。
在中国不仅仅是有关性骚扰的立法现状令人失望,人们在观念上还把性骚扰误会成对女性身体的侵犯,或者是对女性的性权利的侵犯。更可悲的是,女性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很大的误区和功利性,据全国妇联最新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如果遭到性骚扰”提供的若干种行为反应中,有72%的被骚扰女性选择“只要不太过分就无所谓,太过分时会反抗”,选择“非常愤怒,辞职不干”的比例不到1%。这一比例告诉我们,职场女性对性骚扰的处理方式,女性为了生存和升职,实际上已经被逼到了被迫互相“残杀”的境地。
最有代表性的是,早前有一个女演员曾公开说明演艺圈存在潜规则,即必须陪导演睡觉才能获得角色,自己陪睡却没有得到角色,一怒之下被迫曝光这些可耻可恨的潜规则,但此事公开后,尽管她有录音资料、其他上床女演员证人证言作为证明,也诉至法院,但最后是可悲地不了了之,没有任何机构介入调查,也没有任何人为此负责,付出代价。而近期又有一位女演员在微博上公开发表声明,说自己从来没有陪导演睡觉去争取电影的角色。
多数遭受性骚扰的职场受害女性,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选择的不是站出来保护自己,而是义正辞严地跪着求生存,并竭力为自己曾经受过的侵害辟谣否认,于其说可悲,不如说趋利避害的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