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国家是一艘航行在海上的船
(2010-10-13 17: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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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说了算九人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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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管辖的案件,产生的程序比较复杂,大致就是经法官助理们把报上来的案件进行有针对性地筛选,然后确定是否受理,这些案件都是涉及的有无违宪。
美国的宪法似乎很神奇,其实这部伟大的宪法包括修正案在内仅仅只有十四页。最高法院所肩负的使命就是在各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及法律本身有无违反宪法精神,一是审查,二是根据每个具体案件针对提出是否违宪对宪法做出解释。而事实上,并不是说九个法官就有能任意解释宪法的意思,九个法官由于由不同的执政党的总统任命,所以都有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他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一般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由意见多数方(即五票方)来起草判决意见书。所以大法官们戏称,在美国最高法院什么最重要?那就是五票。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判定案件的时候,其实并没有一个很固定的标准的,如果说有,那也就是所谓的民意。比如在适用死刑问题上,大法官有时候会判定适用死刑违宪,有时候又会判定适用死刑不违宪,理由都是同一个:举国共识。他们一会儿在多数意见书是指出:不应该对弱智适用死刑这是举国共识,一会儿又指出:对犯某某罪的人适用死刑是举国共识。
可是举国共识是什么东东呢?有民调依据吗?根本没有。这都是靠大法官们对宪法精神无以伦比的理解力以及精湛地运用法律的能力,结合时代背景与案件发生当时人文环境、政治环境以他们敏锐的政治嗅觉能力来判断应该如何权衡得失及如何有效制衡。所以大法官们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一百年不变的标准,大法官们的一生中很可能发生曾经投票力促同意罗伊案的观点,而几十年后又参与推翻罗尹案的投票活动中去。真理不是绝对的,这个大家都知道,那么真理在什么时候已经不是真理在发生了变化了呢?大法官们肩负的职责就是发现发生变化并予以调整。
美国法院的司法制度已经发展到美轮美奂且环环相扣精密无比的程度,这是美国人民的智慧结晶。他们这个民族才真正称得上勤劳勇敢。
约瑟夫普利策说:倘若国家是一条航行在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
而大法官们,正是航行在海上这艘船上的船长,他要审视着航线,及时把往左偏或者往右偏航的船舶引领到中间安全的航道上去。
最后我要再跟本文无关地感慨的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克劳福德诉华盛顿州(Crawford v.Washington)o 这个案件很简单,华盛顿的一个居民肯尼思在家中被刺伤,警察依程序进行刑事侦察后逮捕了克劳福德夫妇,克劳福德做了对自己有利的供诉——自卫反击战,克劳福德的太太第一次讯问称没有看清,第二次讯问后做了对丈夫不利的供述。
地区检察官以攻击和谋杀未遂提起公诉,克劳福德则依华盛顿州“婚姻特权”法律请求法庭禁止妻子出庭做证。因为该法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到法庭做不利于配偶的证词。
当然此案的争议焦点并不是婚姻特权是否违宪,而是有关对质条款(采用未出庭做证的证词判决他人有罪是否违宪)
我想感慨的是,此案与刚刚伏法的文强案一比较,我们发现,我们的法律思想体系里,不要说没有任何婚姻特权,我国法律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其法律精神还停留在夫妻株连,如果不交待就连坐。文强的妻子是看了警方提供的文强强奸幼女录相后受了巨大精神刺激后供述,而警方在获得口供后,当成一场战役的胜利,在网络上广泛宣传自己的胜利!毫无最起码的法律人道主义理念,而文强的儿子在文强伏法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委婉地指出自己也因此失去自由。至今文强的妻子还在狱中服刑!
法治精神在中国确立,对我们整个法律共同体内的人来讲任重而道远,要面对现实的是,我们目前的法制精神和原则(如果有)还停留在封建专制社会,甚至更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