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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角度支持阚凯力WAPI观点

(2006-08-07 12:40:03)
在我的博客中,从一个电信研究人员角度,从纯学术观点的角度,我曾反驳了阚凯力先生的不少电信业谬论(对事不对人)。但对于阚凯力先生一部分观点,如关于WAPI技术的观点,本人持赞成和支持态度。本人并非WAPI专家,这里并非研究人员角度发表观点,而仅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发表一下自己对WAPI的看法。

第一、国家的强制选择是否对消费者公平
WAPI标准实质含义是WIFI技术基础上的加密算法。WAPI联盟声称可以要求国内外厂商通过双模方式来实现全球漫游。但无论如何,都必然会使无线局域网技术和生产厂商增加一部分额外的成本,因为WAPI联盟是需要向他们收费的。WAPI联盟申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实际瞄准的主要还是国内市场。这部分额外的成本必然会转嫁到国内消费者头上,实际将由国内所有无线局域网技术消费者买单,问题是我们消费者是否应该为国家的这种强制选择买单。

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诚然重要,但首先应当是消费者有自己的权利去选择是否加密,选择采取WAPI还是802.11i其他加密算法。举一个例子,网络反病毒、反黑客对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是否重要?当然重要!但如果一家网络反病毒、反黑客公司,按照WAPI联盟的类似逻辑,完全可以借鉴同样的操作手段,让国家强令所有计算机安装的这家公司生产的防病毒、防黑客软件,这样做法会不会、该不该遭到消费者的谴责?!

当初我国第一个防病毒软件是我国公安部开发的KILL软件。如果WAPI的强制做法是合理的,那公安部更有资格、更有理由采取同样的手段,强令所有的在中国销售的计算机安装公安部的KILL防病毒软件,也同样可以相似的国家信息安全理由排挤诺顿、卡巴斯基这样的国外防病毒软件。

照WAPI强制思路、理由和做法,某个防火墙软件厂商也可以按照同样方式强制所有计算机安装他家的防火软件,因为这也关系到网络信息安全,某个生产刹车系统的厂商可让政府强制所有汽车都安装他家的刹车系统,因为这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国家行政行为与企业私利行为的错位
国家提出推进自主创新是完全正确的,但自主创新不能成为少数人企图借此利用国家行政权力牟取市场私利的幌子。国家强制实施WAPI标准,这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既然是国家行政行为,就不应当以商业牟利为目的,不应变相让消费者为这种强制政策买单,而应该对所有无线局域网生产厂商无偿提供,这样消费者就不用为这种额外成本买单了。既然标准和算法都是需要公开的,向国内国外厂商免费提供相信也就不再有其他理由了,同样也解决了国家担心的安全问题。

国家以科研项目基金方式支持支持几个公司开发加密算法也许有点道理,但如果国家如果以行政权力去帮助几个公司打市场,强迫消费者为几个公司买单,无疑是政府角色的一个越位和错位。最卑劣恐怕的是,现在有少数人,打着自主创新的旗帜,不顾市场实际,花国家纳税人的大量钱去搞一套所谓替代技术产品,又最后让国家强迫纳税人(消费者)来为少数人推广自己不成熟技术和产品买单,这种做法无疑是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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