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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应剔除投资属性

(2006-11-08 11:10:21)
分类: 他山之石

日前,北京市规委公布了《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定稿删除了广受争议的经济适用房采用“政府回购”的表述,明确“内循环”制度的对象为“今后新建和销售的经济适用房”。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时,有八成市民的关注点都聚焦在这一政策上。意见分为两派:一方大力支持和赞同“回购”,认为这样才能使经济状况符合标准的市民有房可住,保证制度的初衷得到实现,杜绝富人住经济适用房的怪现象发生。而持反对意见的另一方则多为已购经济适用房者,他们认为此政策出台将侵害他们的利益。
    众所周知,现实中住房的升值绝大多数来源于土地的升值,如周边环境改善、稀缺性增加等。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住房,在合理期限内土地的财产权利属于购房人。因此商品住房转让时,购房人有权享受土地的增值收益与转让房屋的差价收益。这就是住房投资的游戏规则。而经济适用房制度是中国实行的一种面对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政府在经济适用房的开发过程中,减免了一般商品住房本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行政性收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其购买者事实上享受了政府大量保障性政策优惠。
    鉴于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诸多差异,它的购买者原本没有权利享受土地的增值收益,也不应将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据为己有。但各级地方政府设计具体实施制度时,出于各种原因,赋予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一定前提条件下对所购房屋的处置权,只要等够年限、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购房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将土地增值收益、转让房屋的差价收益与部分政策优惠收入囊中。
    由于有利可图,经济适用房成了香饽饽,吸引了众多购房人竞相争购。对北京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调查显示,属于较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业主仅占22.3%,而高收入家庭占到了25.8%。同时,北京经济适用房自住比例仅为51.34%,其余用于出租。在很多购房者眼中,经济适用房俨然成了投资品,可以算出投资回报率,投资收益甚至优于商品房。
    这不是一种正常状态,说明经济适用房运行机制偏离了政策制订的初衷,低收入家庭购房权利被很多不应该享受政府保障性补贴的家庭侵占了,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事实上,对经济适用房采取“政府回购”措施正是针对目前甚嚣尘上的“经济适用房投资风”,可以从根本上剔除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属性。然而遗憾的是,《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定稿删除了经济适用房“政府回购”,只有“今后新建和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将探索建立包括“内循环”在内的相关制度。也就是说,目前已经存在的大量经济适用房仍可以作为投资工具,而在楼市上,这条新规已经成为“卖点”,这种怪现象着实不应该出现。

 

本文发表于2006年11月8日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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