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因言獲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
(2010-12-06 09: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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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文字文祸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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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因言獲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
李鍾琴
在寫作《致命文字——中國古代文禍真相》一書時,我曾經爲如何區分“因言獲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而困惑。在中國史不絕書的文字獄案例中,有的人確實存心譏刺時政,有的人確實故意謗讪朝廷,有的人確實心懷怨望,有的人確實具有異端思想,也有的人確實與當時的腐朽政府爲敵,撰文號召推翻現政權。特別是後者,到底應視爲文字獄,還是應視爲“謀大逆”(翻譯成現代漢語就是“顛覆國家政權罪”)?
多年的學校教育,使我在遇到困惑時習慣性地要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爲指導。我打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一版),開篇便是馬克思在1842年寫的《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這篇文章使我頓開茅塞。
當時,普魯士政府公布了臭名昭著的“書報檢查令”,其中有這麽壹段話:“但是對政府的措施所發表的見解,其傾向首先必須是善良的,而不是敵對的和惡意的;爲了對二者加以區別,就要求書報檢查官具有善良的意志和鑒別的能力。與此相適應,檢查官也必須特別注意准備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語調,如果作品因熱情、尖銳和傲慢而帶有有害的傾向時,應禁止其發表。”
馬克思一針見血地評論道:“這樣一來,作家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義的犧牲品,遭到了懷疑的制裁。”馬克思進一步指出:“反對傾向的法律,即沒有客觀標准的法律,乃是恐怖主義的法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頁)
因爲,要正確判斷“對政府措施所發表的見解”的“傾向”是善良的還是“敵對的和惡意的”,卻並非易事。因爲這裏面並沒有什麽客觀標准,只能靠檢察官的“意志和鑒別能力”。“意志”一詞用得很妙,這就說明,判斷一部作品“是善良的”還是“敵對的和惡意的”,只能憑當權者的主觀意志。因此,即使作者的本意是“善良的”,而統治者及其文伥們非要認爲是“敵對的和惡意的”,那麽,作者就一定是違法分子了。可見,統治者制造文字獄並沒有客觀公正的法律標准,全靠其主觀判斷,即馬克思所說的“意志和鑒別能力”。
馬克思在這篇文章中最重要的貢獻,是說明了應該如何區分“因言獲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馬克思指出:“凡是不以行爲本身而以當事人的思想方式作爲主要標准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爲的公開認可。”
換言之,是否“顛覆國家政權罪”,不應看當事人說了什麽寫了什麽,而要看他有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行動。判定是否有罪,不應看人的思想方式,而應看人的行爲方式。
譬如,有人爲了發泄憤懑,高呼“我要殺人”,難道就因此判他個故意殺人罪嗎?
清末最後一起大文字獄——“《蘇報》案”,就是比較典型的壹例。章炳麟、鄒容等在《蘇報》上撰文宣傳“排滿革命”,就“革命”、“共和”、“君主立憲”等政治問題發表見解,號召推翻滿清政府,結果被清政府指爲“大逆不道”,竟准備將二人逮捕後淩遲處死。由于“《蘇報》案”的審理是在各國公使的監督下進行的,以“謀大逆”定罪難以服衆,清政府遭到了各國輿論的譴責。章炳麟、鄒容的律師在辯護時認爲章、鄒二人僅僅是寫了幾篇文章,並沒有“謀反”的行動,因此不能按“謀大逆”之罪判刑。在世界各國的壓力之下,清政府也找不到適當法律條文來重判章、鄒等人,只得含糊其辭地判章炳麟有期徒刑三年,鄒容有期徒刑兩年,匆匆結案。
像這樣僅僅以章、鄒二人的“思想方式”爲罪證而置之于法的案件,也應當屬于文禍的範疇。因爲這種情況,非常適用于馬克思的理論:“凡是不以行爲本身而以當事人的思想方式作爲主要標准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爲的公開認可。”
章炳麟、鄒容的反政府言論,仍只是其“思想方式”,屬于持不同政見者。如果他們沒有實施具體的“謀反”行動,政府便以其言論定罪,這不折不扣地屬于“因言獲罪”。
只以人的思想方式來定罪,是“反對傾向的法律,即沒有客觀標准的法律,乃是恐怖主義的法律”。馬克思總結得多好啊!
(注:《致命文字——中国古代文祸真相》,李钟琴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出版发行,定价29元,全国新华书店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