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能陈凯歌到这种地步!
李钟琴
进入2006年,最吸引眼球的娱乐事件,莫过于“馒头血案”了。就在网民开心一笑的时候,在柏林电影节上铩羽而归的陈大导演恼羞成怒了,表示“已经起诉胡戈,并且就这一问题要解决到底”,而且说:“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说实话,我没看《无极》,没兴趣去看。自从张大导演拍《英雄》玩了一把深沉之后(我曾写过一篇影评:《英雄的奴性》),我对这类投入巨资的所谓大片便失去了兴趣。不出所料,《无极》公映后,网上骂声一片。有的质疑其荒诞不经的剧情,有的揭露影片主题思想的浅陋,有的为那三亿元的投入感到惋惜,甚至建议有关部门对二陈进行审计……而最受欢迎的,是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个叫胡戈的网友剪辑了《无极》中的一些镜头,创作出这个网络搞笑短片。新颖的批评形式,一针见血的讽刺手法,令网民们大呼痛快,也难怪陈大导演恼羞成怒了。
陈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胡戈吓坏了,连忙通过媒体向陈大导演道歉。其实在笔者看来,胡戈倒不必忙着道歉,应该先分析一下是否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由此看来,胡戈只不过是为了介绍、评论《无极》而“适当引用”了《无极》的一些镜头。或者说,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众所周知,文无定法,是为至法。评论的作法也是没有定法,利用被评论的作品的原文或者镜头,采取多种论证法使人们看到原作的浅薄、荒唐、可笑,这是很高明的评论。而且,在短片结尾,胡戈已经“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谁都知道这是借用了《无极》的镜头,没人认为这些镜头是胡戈原创,绝非“抄袭剽窃”,怎么是侵权呢?
有人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嫌触犯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笔者仍不以为然。《著作权法》的制定者们显然没考虑到文艺创作形式和文艺批评形式的丰富多彩。如果这算“歪曲、篡改他人作品”,那么,周星驰的《大话西游》算不算?王家卫乱改金庸小说的《东邪西毒》算不算?刘镇伟拍的那部搞笑片《东成西就》算不算?陈小东的《东方不败》算不算?崔永元等人利用《列宁在十月》的镜头改编的幽默剧《分家在十月》,曾在网上广泛流传,这算不算侵权?
如果说《无极》是无聊至极,那么,陈大导演之怒,便是无趣至极了。香港艺人曾志伟就表示不解:“在网上改编电影,很过瘾,很好玩,很有娱乐性。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批年轻人,创作更多的好作品出来。《无间道》和《江湖》当年在香港就十分火爆,它们也出现了许多搞笑版本。陈大导演怎么会用这件小事炒作呢?”
如果陈大导演有大导演的气度和起码的幽默感,完全可以对此一笑了之。被引用、改编、解构的作品,往往是经典作品。金庸先生虽然反对别人乱改自己的作品,认为看到别人乱改,就跟看到别人痛打自己的孩子一样难受,但他老先生并没有因此而起诉任何乱改他的作品的人。况且,即使成不了经典,或者成为经典垃圾,只要作品发表了,就应该允许别人评论,允许别人按照自己的认识进行分析、解构,要有包容别人嘲弄、批评甚至谩骂的气度和胸怀。若没有这个胸怀和气度,你最好不要发表自己的作品。
联想到去年年底孙英杰“强力补”事件,法官居然采信了“强力补”来自厕所的证词,我便对某些法官的断案水平有了深深的疑虑。如果胡戈输了官司,那么,这个前所未有的案例将对中国的文艺繁荣带来致命的打击。如此一来,文艺界岂不成了诉讼界?今后,谁还敢改编作品?谁还敢自由表达自己对作品的理解?谁还敢搞文艺批评?
陈大导演无趣,倒也没什么。做人无趣,是受其学养、水平、眼界、胸怀所限,无可厚非。但陈大导演继无趣之后,声称“已经起诉胡戈”,打压文艺批评,冒天下之大不韪与网络的“娱乐精神”为敌,这就不是无趣的问题了。想不到堂堂大导演,竟从无聊至极、无趣至极,迈向了无耻至极!陈大导演说:“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难怪有网友立即回应:“人不能陈凯歌到这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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