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谈房论地 |
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博弈
房地产不单纯是一个产业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民生问题。房地产行业不单纯只是一个纯粹商品化的行业,同时应当具备社会保障的职能。
任何一个住房供应体系中,应该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商品化部分,另一部分为政府住房保障部分。商品化部分,政府通过制定游戏规则,按市场模式运行。而保障部分,是政府的工作和责任之一,需要政府制定详细、可行的执行方案,并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严格执行。按照国家以前制定的住房制度,高收入人群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特困阶层获得政府保障的廉租房。不同性质的住房适合不同的收入群体,不同性质的住房适用不同的提供渠道和游戏规则。但是,由于住房保障方面的严重不足,实际上,绝大多数老百姓被推向了商品房市场,加剧了房价与购买力之间的矛盾.
同样,对住房的需求分为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一套房子的价值元素也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作为居住用途的使用价值,另外就是作为投资品的商业价值。住宅消费市场满足的需求首先是人们的基本需求,只要有地方供其居住、生活,不至于流浪街头就行了。这种需求是刚性的,无论价格高低,需求总是存在的。在这个市场上,供应包括住宅出售和租赁服务。住宅投资市场满足的是主要对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
在消费市场和投资市场上,对住宅的价值评估方法或模式是完全不同的。消费市场,首先要体现社会保障,无论供需状况怎样,政府有责任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使得“人人有屋居”,房屋的价值是社会福利性质的。要做到这一点,政府主导的作用就要充分体现,或者将经济适用房投放到真正有基本消费需求客户的市场上,或者建立廉租制度,确保没有经济基础和暂时没有更高需求的无房者有房可租。在这个基础上,哪些超过基本需求的人,可以去投资市场去参与博弈,不至于所有的人都挤进住宅投资市场,为了追赶商业价值,使得人们产生失去理智的狂热和焦躁。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在试图解决房地产问题时,用住宅投资市场的方法来解决住宅消费问题,结果是任何调控政策都是隔靴搔痒。政府期望在自身利益(财政收入、土地资源控制及GDP增长硬性要求)等不变的前提下,政府希望市场主体来主动承担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住房保障职责,让利于民,控制利润,主动将房价控制在消费者能够接受的水平,把房价降下来。谈何容易,开发商也不是那么容易被摆弄的,开发商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客观上不存在自动降低的主动性,因此在于政府的博弈中,也是执行政策的底线。他们对房屋销售的主导位置,让民众完全丧失了以脚投票的权利,只能听命于开发商的价格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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