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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佚名”蹊跷多

(2006-02-14 17:01:13)

文章“佚名”蹊跷多

----------张洪波

小的时候,读报纸和看课外书的时候,经常发现署名“佚名”的文章,不懂“佚名”是什么意思,于是就感叹这个人真能写。后来查了辞典才知道这“佚名”的本意。十几年前,有好友提起一位自由撰稿人给自己起了一个非常温文尔雅的笔名——佚名,又激起了童年的回忆。读着“佚名”的精美文字,也感受到了这位仁兄的谦逊风格——永远是个没名的主儿,但是文章满天飞,稿费也如秋风扫落叶般哗哗落入囊中——最牛了!羡慕他起了这么好的笔名,后悔爹妈没有早生我几年,后悔自己太笨,入行太晚,否则咱起这个笔名不也火了?!后来又听说还有一个好听的笔名——“轶名”也被人占了先。咳,我这个笨啊,连起个笔名也赶不上趟!现在,“佚名”、“轶名”到底哪个在先已无从考证。

最近,因所在单位负责全国报刊法定许可转载稿酬收转工作,每天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梳理数据库里边的文章稿酬信息,寻找作者。结果发现,报刊社寄来的署名“佚名”和“轶名”的文章竟然有上千篇之多!传统报刊和网络转载的都有,稿酬数额也不菲。“佚名”可能是我们数据库里文章转载量最高的作者了!从文章的题材、体裁、涉及的内容、主题、发表载体等判断,“佚名”不一定会是一个人。

笔者跟踪查找了最近几期的《青年文摘》、《知音》、《意林》、《阳光搜索》、《中外期刊文萃》、《文摘周刊》、《作文评点报》等文摘类报刊发现,“佚名”文章何其多啊!报纸上署名“佚名”的很少,杂志和网络上很多。抱着打破砂锅——纹(问)到底的态度,笔者调查了一些媒体的朋友,似乎找到了答案。

一说:文章被转来转去,不知在哪个环节,把作者名字给转丢了——文章没有署名了!其他报刊再次转载时,为了对作者负责,就署了个“佚名”。这也是报刊社解释最多的理由;

二说:有人笔名“佚名”或“轶名”,但到底是男是女,具体何许人也,已无人能说得清楚;

三说:别的报刊或网站就是这么署名的,我们报刊转载时也就依葫芦画瓢;

四说:有的报刊社解释,有的文章针砭时弊,作者不愿意用真实姓名,要求这样署名;

五说:有的报刊社在转载外国文章时为了稿费,把国外作者名字故意篡改成“佚名”。反正你老外根本不认识汉语、不可能会知道文章被转载。中国这么大,就是国人老内都很难发现自己的文章被转载,何况你老外乎?

六说:我们选取的文章来源自作者较多的图书、长篇文章,根本分不清节选的那段文章作者是谁,只好按照“佚名”处理;

……

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也有“佚名”文章。出版社的解释当然很冠冕堂皇:我们选取的报刊就是这样署名的。

说到这里,报刊、网络、教科书转载文章,出现“佚名”情况的原因应该比较清楚了。有人说,作者不应该起这样一个笔名,造成“佚名”现象是作者自己的错。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发表文章时用什么笔名,署不署名,是我作者的权利,这一点,受法律保护,他人无权干涉。这里,笔者倒觉得,报刊社、网站、出版社在选编、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时没有很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法律法规,应该是造成“佚名”现象的症结所在。

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报刊法定许可。著作权法又规定,如果作者没有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这是教科书法定许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将报刊法定许可延及网络,即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一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准法定许可”。    

但是,报刊社转载文章时不要忘记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你可以转载他人文章的权利,同时也要你承担相应的义务,那就是: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规定的任何义务,你就要为你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所以,无论技术地还是人为地将本来有真实作者姓名的文章署名“佚名”,实际就是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同时因“佚名”造成真实作者拿不到应得稿酬,就是侵犯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如果是外国作品被署成“佚名”,就是同时侵犯外国原作者和译者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事实上,无论原发报刊、网络,还是转载报刊、网络、出版社,如果能够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报刊社、出版社和网站能够做到四勤:勤学著作权法、勤为作者着想、勤打电话给原发报刊、勤想想侵权的后果,文章“佚名”现象就会减少,“佚名”的稿酬也会发到真正的“佚名”作者手中。或许,只有打一场官司,才能让这些单位觉醒!还有一点就是,像雾像雨又像风的“佚名”,只要你自己站出来,提供相关证明,主动揭开你的庐山真面目,包括本人在内的一些人就不会被折磨得失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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