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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拾柴火焰高,合力打击网络非法转载

(2006-02-13 09:39:20)

众人拾柴火焰高,合力打击网络非法转载

                         

                              ————张洪波

 

                       

作为一个版权法律工作者,每天的工作就是与作者和作品的使用者打交道,保护作者的版权权利,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同时,经常利用专业优势并结合工作实际写点心得体会,发表在业内报刊,尤其每每有熟人和读者予以点评,更加激发了我继续努力的激情。我发表文章,无非是将自以为对一些问题的比较成熟的看法、观点公之于众,与专家、读者进行交流。更何况“码字”换来的稿费也不断扩大本人“小金库”的“内存”,增加与友人小酌的机会。

但最近发生的一桩怪事,却让我这个不老也不小的“60年代”人对现在的网络另眼相看。前不久,我在业内发表了几篇文章,自觉视角独特,内容新颖,会被转载。于是,发动同事上网一查,果不其然,除了平面媒体外,竟有56家大网站转载我的文章。不免心中有些欣喜。遂请同事与网站逐一联络,询问稿酬,结果答复几乎都一样:你已拿了平面媒体的稿酬,你的大名上了我们的网,是我们主动为你做宣传,扩大了你的知名度。如果你坚持要稿酬,以后我们就不转载你的文章了!啾啾,真是咄咄怪事!转载人家的文章不付稿酬,还摆出一副无赖的嘴脸!真是叫人啼笑皆非。我顿时觉得如鲠在喉,创作带来的快感荡然无存。

因工作关系,每天上班的头一件事就是上网浏览新闻,了解业内情况,寻找需要的信息。因此,对这些网站还不能一怒而弃之,但总觉得这口气难以下咽。难道这只是个别网站的个别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差劲?!我看不尽然。

事实上,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因其具有信息传播快、获取信息便捷、内容丰富等优势,很快被社会公众认同,成为除广播电视报刊之外的第四媒体。我发现,转载我文章的这几家网站,都是依附于平面媒体而独立存在的经营实体,有大量的广告支持。那么,是不是网站在使用其他媒体的稿件时他们之间有什么约定?我们不得而知。更何况,我在平面媒体发表文章时,并没有收到媒体有关“作者在本报刊发表文章,即同意在本报刊网站发表,本报刊所付稿酬已包含网站使用的稿酬”的要约。退一步讲,即使有这样的要约,我也不会去承诺,把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交给任何网站行使,因为我自己有能力有信心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版权权利,因为这种要约实在是太不平等,是把作者当傻子卖,拿作者的版权“开涮”!

其实,网站作为一种媒体,应当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这项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该法规定获得报酬。为了解决网络使用众多作品遇到的版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底出台了司法解释,将网站使用报刊刊登和网站传播的作品的情形,列为“准法定许可”,即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付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网站转载我的文章是可以的,因为我在报刊发表时并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但是网站不支付稿酬就是侵权了,侵犯了我的“获得报酬权”,有的连署名都没有,更是侵犯了我的“署名权”。

网站转载报刊已经发表的文章,既丰富了网站的内容,传播了知识,也扩大了作者的知名度,可谓是一举多得的好事。网站使用平面媒体发表的文章而不付酬,则是抓住了相对属于弱势群体的我们作者的所谓“致命弱点”——我们用你的文章,就是看得起你,是你的荣幸。大有救世主的的姿态!试想想,难道这些无赖、可恶的网络敢不向水均益、白岩松这些大牌记者支付稿酬?                  

这里,我们要向那些使用其他媒体文章而拒绝向原作者支付稿酬的网站进一言,宣传、普及和贯彻著作权法是所有媒体的责任,媒体不能光教育别人执行著作权法,还应当自己首先遵守著作权法;觑觎他人版权作品,擅自侵犯他人版权,早晚会“自食苦果”的,因为在法制日益健全,公民版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我们的作者不都是吃干饭的,因为我们都知道那则古训: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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