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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改制为何拿国家法规当儿戏

(2006-08-23 20:37:32)

在讨论徐工并购案是否正当合法的问题时,许多人说,徐工产品按2004年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属鼓励外商投资领域,此类观点从徐工发言人口中、国家商务部组织的讨论会上可以听到,更可从许多媒体的报道中见到,这种评论客观上把徐工改制推动者描绘成了一个无辜者的角色!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认真读过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 20041130签发的文件。我也不知道,为何有人在如此严肃的问题讨论上拿国家政策和法规当儿戏或人云亦云!

该文件由四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第二部分:《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第三部分:《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第四部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我仔细阅读了好几遍,得出如下结论:

1):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部分,我找不到“工程机械”、“建设机械”字样。但在第十七项“专用设备制造业”部分的第222324252632涉及工程机械部分产品。但都不是徐工主导产品,第十八项第一章“汽车整车制造”与徐工汽车起重机有关,但作了特别标志,在第四部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鼓励类第5条特别注明:外资比例不超过50%。此规定与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是一致的。徐工并购案明显违反这一规定。

2):徐工主导产品明显归类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在该部分第(十一)项普通机械制造业第3条: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第(十二)项专用设备制造业第3条: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制造,而上述产品才是徐工主导产品,徐工生产的其他产品,如压路机等根本在目录中无法找到。

总结地来看:

1):工程机械属鼓励外商投资领域没有根据。

2):凯雷控股徐工85%股权明显违反该文件。

3):徐工部分主导产品属限制外资投资领域。

感兴趣的人可以通过点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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