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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吧或长途汽车上欣赏电影,是许多人有过的经历,但今后这份“免费午餐”可能将不再免费。
作为中国电影界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影著协)日前向国家版权局上报《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拟向视频网站、网吧、长途汽车等收取电影版权使用费。
网吧和长途汽车将成为第一批收费对象
影著协理事长朱永德8月24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电影作品版权使用费收取工作最快在今年第四季度开始,网吧和长途汽车将成为第一批收费的对象。
据朱永德介绍,目前网吧所播放的电影大都是由“网吧院线”提供的,虽然网吧向“网吧院线”缴纳了使用费,但是,广大著作权人并没有得到任何收益。实际上,一部分“网吧院线”所提供的电影资源大都没有得到合法授权,属于盗版盗播。
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等三部门启动“剑网行动”,开展专项治理。前不久,上海、杭州等地的“网吧院线”就因涉嫌网络盗版而被影著协会员单位告上法庭。
前几年,卡拉OK版权收费曾引起广泛关注,许多人以为是政府巧立名目收费而骂声一片。朱永德坦言,著作权收费工作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群众有误解也可以理解。
他解释说,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收费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事,与政府无关。收取版权使用费是世界通行的原则,欧美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版权收费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
除网吧、长途车外,影著协还将逐步推进网络、视频点播、飞机、火车、非营利性局域网、音像制品出租等领域电影使用费的收取。
网吧每台电脑每天电影版权使用费约0.24元
根据收费标准,网吧每天的使用费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
那么,电影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是如何确立的呢?朱永德说,这个计算办法是通过充分调研,在平衡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网吧的承受能力之后提出来的。
影著协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国网吧的平均上座率是56%,平均每天营业时间是16个小时,在网吧看电影的人占顾客的20%。
朱永德举例说,按上座率50%、每小时上网费用2元来计算,2×16×50%×20%=3.2(元),也就是说每天每台电脑终端创造的电影效益是3.2元,而影著协只收这个费用的7.5%,也就是2角4分。
“我们计算过,这个费用只占网吧营业额的4.68%,连5%都不到,不会影响网吧的生存,也不存在网吧涨价的问题。”他说。
朱永德说,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5条原则,即:第一,有偿使用;第二,分类定价;第三,兼顾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使用者的承受能力;第四,根据地域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同类型电影的收益差别分别收费、细分市场;第五,照顾弱势群体和弱势地区。
目前,影著协正在和各地商谈具体的收费办法。各地收取的使用费将统一汇入影著协北京的账户,协会收取10%的管理费,其余部分分配给会员单位。
收费会不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网尚文化集团持有美国迪士尼、华纳等全球著名影视娱乐内容商的正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高级副总裁李导龄介绍说,他们目前的收费方式是通过网吧影视平台向网吧收取著作权费和技术服务费。
“但目前推进收费还比较困难。如果由电影著作权协会来统一收取费用,我们的工作肯定会比以前容易很多。”她说。
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一家网吧的经理王先生对记者说,他已经知道了这一即将出台的收费标准,并认为“很不合理”:“我们网吧和大多数网吧一样,每年要缴纳几千元的版权费、技术费给上海‘英雄宽频’公司购得正版电影,‘英雄宽频’每年要上交版权费。影著协再收费,是不是双重收费?”
李导龄则回应说,网尚文化集团作为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会员单位,在影著协正式收取相关著作权费用后,一定会配合做出相应调整,不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
王先生的网吧共有电脑200余台,按照0.24元/台/天的标准,一个月将要缴纳费用近1500元。“向网吧征收使用费最终的后果还是要由消费者来承担。现在上网一小时4元,以后就是涨到六七元也有可能。”
网吧的一位技术负责人则认为,这项收费实际操作起来可能会存在问题。例如,网吧的消费者流动性较大,每天播放视频的电脑台数和时间都不固定,统一价格收费不合理,也是难以实行的,“再说现在上网看视频的途径太多了,管理起来难度很大”。
正在网吧里收看韩剧的杨小姐称,即使以后上网费涨价了,如果有需求还是会来,“进网吧之前,肯定已经做好付钱的准备了。”
http://www.gov.cn/jrzg/2010-08/25/content_1687564.htm
附2:坐地生财的影著协
(中国行业协会天生畸形容易堕落成某些官员最后的疯狂,现在已经变成最坏的一个组织形态,企业不是企业,服务不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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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著协成立不足半年就“伸手要钱”
2010年5月,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成立,其前身是是于2005年8月成立的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的性质是行业维权组织,然而变身后的影著协则为集体管理组织,为其圈钱之路赢得了更多的合理性。
今年4月宣告成立的影著协,成立当时就宣布将向网吧和长途汽车收取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一成立就宣布要收费,似乎是有关方面受到了“音著协”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启示。成立“影著协”就是为了搞点外快。事实上,“影著协”自己起草的收费标准后只是上报了国家版权局后,并没有征求电影作品权利人、被收费者及社会公众意见,就宣布统一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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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著协成立半年就有圈钱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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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到一半的网民进网吧看电影,视听已成网吧生命线
影著协从成立到收费,动作如此高效而迅速,实则是利益已经送到嘴边,迫在眉睫。2007年以前,网吧一般都有存放电影的服务器,这些影片大多从网上下载,或是拷贝盗版光碟得来,几乎没有版权概念。而这种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其中一个原因是来网吧娱乐的网民大多数玩游戏,只有10%左右的人看电影。但随着娱乐方向的多元化,现今已经有3成到一半的网民进网吧看电影。
与此同时,网吧的发展也形成了基于网络游戏和网络视听的局面。去掉这两项服务,网吧基本不可能生存发展的。3成到一半的网民进网吧看电影,但是如此市场份额下,大多网吧提供的音乐、影视内容却多为盗版,这让影著协感到此市场不得不“规范”,不得不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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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收取KTV版权费,曾截留一半
其实,同样的情况不久前也在KTV行业上演。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不久前公布了KTV版权费的分配方案。在总数中扣除营业及附加税、文化部“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监管平台8%的费用后,运营成本、维权成本、宣传成本以及基础建设成本占其余部分的比例为50%,另外的50%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音著协提取了50%的版权费。
从2007年启动卡拉OK许可收费到2009年9月30日,音集协共向约3000家卡拉OK经营场所颁发了音像著作权使用许可证,共收取1.2亿元版权费提供分配,音著协从中提取了近6000万。正因为有前车之鉴存在,影著协的行为才会让人如此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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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分销市场成为一块香饽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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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著协称只收10%,但实际金额却十倍于音著协
面对质疑,影著协回应称只会从收取费用中提取10%的管理费,这看似比“音著协”的50%低多了。但影著协肯定不会如此“窝囊”:此前曾有人算过一笔账,全国共有注册网吧15万家,按照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的网吧日缴费公式计算,全国网吧业一年能收取10亿元;目前中国大中型营运客车保有量约100万辆,如果该费用能全部收取上来,每年可收取30亿至50亿元。
影著协一年的收入就能让音著协三年的“血汗”汗颜。按照“影著协”现在公布的这个收费标准,收费基数大概同样是“音著协”所无法企及的,因此具体到管理费绝对数上,“影著协”肯定是比“音著协”抢到了更肥的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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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网吧一年版权费将超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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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的网吧每年须缴费万元
据报道,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上网费为3元/小时,按照公式得出的收费标准为每台0.225元/天。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网吧新发放牌照的硬性指标之一,就是200台终端以上,这项规定意味着最小的网吧一年的使用费最低就一万多。
实际上,按照网吧行业现有的正版影视节目提供商为例,其中乐吧影院每年使用费为3000元左右;骄阳模式2000元;网尚文化的中国网吧院线3600元。如果网吧在一个影视收看平台每年支出增加到一万多,那么很多网吧可能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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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著协收费平台的实际运营方为中录网尚公司
从最近四五年开始,随着打击盗版力度的加强,陆续出现了网尚、捷报、网吧、英雄、九州等专业网吧版权代理运营企业,其主要靠起诉网吧盗版,然后出售自己开发的影视收看平台盈利。
早在今年六月底,影著协成立不到两个月,就与北京网尚旗下合资公司——中录网尚合作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启动网吧电影版权收费的试点。实际上,中录网尚正是影著协向网吧等场所收费的“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的实际开发运营者。虽然国内的正版影视节目提供商不止中录网尚一家,但一旦被影著协选中试点,随后的全权代理或许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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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著协实际上是为金钱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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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收费推行中录网尚可获25%版权费,超3亿元
用一个平台规范国内电影,推行“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业界也发出质疑之声:这有利用行政手段扩大市场份额的嫌疑。作为影著协向网吧收费平台的实际开发运营商,网尚2005年推出“网吧院线”,将正版的影视内容发行与网吧经营相结合,推出正版影视节目收看平台,并且在内蒙古呼伦贝尔与影著协合作试点。
此次面向全国更大规模的收费行为,更为网尚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遇。业内人士指出,按照影著协规定的收费标准,网尚可获得电影著作权使用费的25%。那么一家200台电脑的网吧每年费用为10950元,25%就意味着网尚可分得2190元,全国注册网吧共15万家,一年至少是收取16.425亿元,网尚则可获得3.285亿元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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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但凡有一个混乱的市场,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并非规范这个市场,而是借打击乱象之名出台政策牟利。事实上,保护版权的意识在中国的确薄弱,维护版权人利益本身也理所应当。但与盗版同样恶劣的是,借保护版权之名,行跑马圈钱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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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special/reviews/copyright201010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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