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钓鱼岛(台)属于中国的依据何在:两岸外交部均从明朝说起

(2012-09-10 19:53:32)
标签:

钓鱼岛

大陆

台湾

日本

文化

分类: 国门内外

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实施“国有化”,两岸外交部今天分别发表声明表示抗议,不约而同地从明朝谈起,陈述了钓鱼岛(台)属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先看台湾方面提出的理由:

 

钓鱼岛(台)属于中国的依据何在:两岸外交部均从明朝说起

钓鱼台列屿是中华民国固有领土,亦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其行政区划属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无论从地理、地质、历史、使用及国际法观点而论,钓鱼台列屿主权属于中华民国,不容置疑。

 

事实上,目前日本政府宣称拥有钓鱼台列屿主权并据以「国有化」,毫无历史与法理依据。其理由如下﹕

 

一、日本主张钓鱼台为「无主岛」,而予以先占,但中国早在明朝永乐元年(西元1403年)的「顺风相送」乙书即提到钓鱼台,而且18与19世纪中外地图也将钓鱼台列屿列为中国领土,诸多史料文书均证明钓鱼台列屿是由我国先民最先发现、命名、使用及纳为国土,并非无主岛。根据现存于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国立公文馆,以及防卫省防卫研究所图书馆的相关文件,自1885年(明治18年)起,日本政府即开始图谋侵占钓鱼台列屿。1885年日本政府密令勘查钓鱼台列屿,以设立「国标」。但经冲绳县令西村捨三以密函回报称:此等岛屿係经中国命名,且使用多年,载之史册,如树立「国标」,恐未妥善,建议暂缓。当时外务卿井上馨的极密函件「亲展第三十八号」中,亦指出「清国对各岛已有命名」。明治政府因自认力量不足,乃决定「当以俟诸他日为宜」。基于上述考量,内务、外务两卿会衔在1885年12月5日下达指示,要求冲绳县暂勿设立「国标」。对当时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开发钓鱼台的申请,亦予批驳。此显示日人虽意图窃占钓鱼台列屿,但碍于认知该列屿确为清朝所有,且其国力不足以兼併而暂时作罢。

 

二、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鉴于甲午战争胜利在望,就以「今昔情况已殊」为理由,秘密核准冲绳县于钓鱼台设立「国标」。日本对钓鱼台列屿的窃占,至此完成。然而日本政府此一作为并未依据正常程序透过天皇敕令或以任何官方公告方式发布,外界毫无所悉。由此可知,日本政府决定兼併钓鱼台列屿,是在甲午战争战胜后违反国际法的侵略行为,因为当时钓鱼台列屿是清朝的领土,属台湾省噶玛兰厅(今宜兰),并不是日本所称的「无主土地」;此外,日本的侵占行动并未依规定经过天皇发布敕令昭告世界,外界并不知悉,故这种「窃占」在国际法上「自始无效」, 并不能拘束当时的清廷,更不能拘束现在的中华民国。另根据文献,1896年首位日本民间人士古贺辰四郎向日本政府承租钓鱼台列屿时,在履历书中记述「皇国大捷之结果,使台湾岛归入帝国版图,尖阁列岛亦归我国所属」,可见日本最直接相关之民间人士也认为日本因甲午战争而获得钓鱼台列屿。

 

三、钓鱼台列屿是台湾东北区渔民超过百年的大渔场。日据时期,日本总督府曾在1920年正式将钓鱼台列屿周边海域,划为台湾渔民「鲣鱼渔场」。1925年总督府出版的《台湾水产要览》再度公告钓鱼台列屿为台湾的「重要渔场」。

 

大陆外交部声明中提出的理由:

 

钓鱼岛(台)属于中国的依据何在:两岸外交部均从明朝说起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有史为凭、有法为据。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的,中国渔民历来在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从事生产活动。早在明朝,钓鱼岛等岛屿就已经纳入中国海防管辖范围,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从来就不是什么“无主地”,中国是钓鱼岛等岛屿无可争辩的主人。

 

1895年,日本在甲午战争末期,趁清政府败局已定,非法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随后,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收回日本侵占的台湾、澎湖列岛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业已回归中国。历史不容翻案。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

  

1951年,日本同美国等国家签订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琉球群岛(即现在的冲绳)交由美国管理。1953年,美国琉球民政府擅自扩大管辖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裹挟其中。1971年,日、美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又擅自把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中国政府对日、美这种私相授受中国领土的做法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不予承认。日本政府所谓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日中之间不存在需要解决的领土争端,完全是罔顾史实和法理,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