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2点歇业的荒唐逻辑
斯 雄
3月1日起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明确限定:每日凌晨2时到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这可是正儿八经的行政法规,具有法律强制力,违反即为违法行为。
可凌晨2点歇业又是一个滑稽而不讲理的霸王规定,某种程度上还侵犯了公民的娱乐权。我不知道在北京执行的情况如何,即使歌厅勉强做到了,恐怕也是敢怒不敢言。
法律的制定者也不想想:一个中国公民凌晨2点以后到歌厅唱歌,居然就会违反了法律?!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也不怕为世人所耻笑。
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司的一负责人为此专门回答过记者的提问,那些答复不仅似是而非,而且近乎荒唐,居然说得那么振振有辞、义正词严,既可气,又可笑。
以下专门对他答复的核心部分,解析如下:
答:“此规定是参考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娱乐时间的规定”。
析:鄙人不知这两地的具体规定,负责人应该把它们的具体规定明确告诉公众。以鄙人所接触之日本人和台湾人,从他们在内地歌厅的消费和放纵程度,从来就没看出有什么时间限定的概念。以鄙人对两地的有限了解,窃以为,即使这两地有类似规定,也绝对不会“一刀切”,必定会留出适当时间和空间,让有需求的人尽兴。这才叫以人为本。
答:“中国的娱乐场所是大众消费场所,不鼓励通宵达旦的娱乐。通宵达旦不但有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而且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生活”。
析:这典型的就是“皇军要当你的家”。要说通宵达旦,别说是娱乐,无论干什么都不会是好事。这些妇孺皆知的道理,用不着你主管部门来训导和做主。谁会有病每天都要通宵达旦?可是,有人偶尔有这个需求,就应该能够满足,否则只能说明这个社会还不完善。“不鼓励通宵达旦”是可以的,但“不鼓励”并不等于就一定要禁止,别故意模糊这两个概念。
答:“不仅如此,我们向一些娱乐场所经营者征求意见时,他们也反映两点以后消费者数量减少,开启全部设备、配备经营管理人员会导致经营成本过大,甚至是入不敷出,所以大多数经营者都支持国家规定凌晨2点钟停止营业”。
析:这个解释,连小孩子恐怕都蒙不过。如果两点以后消费者数量减少,导致经营成本过大,甚至是入不敷出,原因很多,如愿意,该娱乐场所经营者自行歇业就是了,没人会拦着,毋需用法规去硬性规定,一刀切下去。有娱乐场所两点以后生意仍然火爆的,希望继续营业,有什么理由要去限制和干预人家?所谓“大多数经营者都支持国家规定凌晨2点钟停止营业”泛泛这么一句话,,动辄“大多数……如何如何”,谁授权了?依据何在?!
答:“此外,我们还考虑到,凌晨2点之后属于事故多发时段,管理人员劳累,事故隐患不易发现,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管理的薄弱时段。综合上述原因,国家决定在凌晨2时至早8时这一时段应当停止营业。这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保障经营者合法收益的有效规定”。
析:按照他的这个逻辑,凌晨2点以后,啥事都应该停止。机场得关闭,铁路得停运,公路也得封闭,商店、旅馆、饭店、医院以及被该条例排除在外的所谓酒吧、网吧等都该停止营业才对。可是,可能吗?又有必要吗?最后一句“这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保障经营者合法收益的有效规定”,不过又是有关部门主动而且强行替老百姓当家的又一佐证,“有效规定”也不过是自夸而已,有效无效,岂是主管部门一句话就能搞掂和证明的 ?
可笑的是,5年前即2001年,北京就已经出台过娱乐场所管理的实施细则,要求“娱乐场所2点歇业”。可结果如同当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样,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权威和尊严受到冒犯,尴尬之极!
不过,对娱乐场所比如歌厅之类,做此设限,虽然法律和政府的权威和尊严仍难免受冒犯,但至少执法主体有此尚方宝剑后,想执法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去行使权力,设租和寻租倒是方便和容易多了。
在我的印象里,歌厅之类,作为特业,过去一直都是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管辖的范围。可据说,在目前新条例的各项规定中,“2时歇业”等执法难点,其执法主体则是文化部门。文化部门堂而皇之的加入,着实有些耐人寻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