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千年家居·非房产 |
曾经在南京长期定居的清朝文学家吴敬梓先生在《儒林外史》第二十三回写道:
“当下走过淮清桥,迟衡山路熟,找着房牙子,一路看了几处河房,多不中意,一直看到东水关。这年是乡试年,河房最贵,这房子每月要八两银子的租钱。杜少卿道:这也罢了,先租了住着,再买他的。南京的风俗是要付一个进房,一个押月。当下房牙子同房主人跟到仓巷卢家写定租约,付了十六两银子。”
从这段文字可以知道,在明清时代的南京租房,按惯例要向房东预付至少一个月的房租(进房),同时还要交上一些押金(押月),以及跟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约)。这些规矩现在也有,毫不稀奇。
但是到了民国二三十年代的南京,规矩变了,房客不但要预付房租,交上押金,还必须得找保人做担保,至于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房东是不跟你签的,以便他将来可以随时给你涨房租。
为什么必须让房客找保人做担保呢?这是因为民国南京治安不好,警力又奇缺,国民政府为了维持首都秩序,出台连坐制度:房客犯事,房东也得跟着受罚。比如说,房客私自卖酒,或者聚众赌博,或者做了暗娼,被警方抓到,罚款的一半是要由房东担负的。如果房客消息灵通,赶在警方来临之前逃掉,则房东要担负所有罚款。所以房东必须让房客找一保人,以便将来罚款的时候让保人代缴。
保人可不是谁都能做的,首先必须是房东认识并信赖的人,例如房东的邻居或亲戚;其次必须有钱,不然无法替房东代缴罚款。问题是,不可能每一个来南京租房的人都认识这样的保人,即使他们认识保人,保人也未必肯替他们做保——谁都知道,做保人有风险,保不齐哪天得掏腰包交一大笔罚款的。于是一个行业应运而生了,在民国二三十年代的南京,突然出现了以前从未有过、以后也不再出现、正所谓空前绝后的一个新职业,这个职业没有一个规范的名称,总之是一些南京土著,别的什么事儿都不干,专门给外来房客做有偿担保。你张三来南京租房,人地生疏,找不到保人,那么好,找我,给我一百大洋,我出面给你做担保。你李四来南京租房,也找不到保人,也给我一百大洋,我出面给你做担保。可以想见,这样做保人来钱很快,比抢钱都快。
除了必须让房客找人做担保,在南京老城还有一个更加变态的规矩:不租给单身房客,无论男女。原因也很简单:在一些南京原住民眼里,外来的单身男房客可能犯偷盗,有危险性;外来的单身女房客可能做私娼,也有危险性。所以他们只把房子租给有家有口的人。
广大单身房客傻了,花大价钱找了保人,就因为没结婚,或者没把家里那一位带过来,还是租不到房子,怎么办呢?有办法,他们拼租,男的找女的拼租,女的找男的拼租,俩互相不认识的单身男女冒称小两口儿,总算把房子租到手了。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那时候的房东怎么会有这么多变态规矩?他们就不怕惹恼了房客,从此不再有人上门租房吗?坦白说,他们还真的不怕,因为那时候的南京房子实在太少,人口实在太多,租房市场一直需求旺盛,哪怕一万个人耍脾气不租,还有十万个人在排队找保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