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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铺想起房贷新政

(2007-11-14 08:52:24)
分类: 千年家居·非房产

以前没银行,穷哥们儿缺钱了,找朋友借不好张口,找印局借又嫌太吃亏,就收拾收拾家里东西,提溜到当铺去,让人估个价,值一百的给八十,值八十的给五十,讲明期限,写清利息,开张当票,签上名字,一五一十数出钱来,带回去应急。期限一到,连本带息还清,东西还是自己的。万一到期还不上,那么对不起,以前押的东西,大奔也好,棉袄也罢,无论贵贱,归人当铺。

当铺不接受存款,也不能异地转帐,更没有兑换旧币的义务,撇开这些,别的倒跟银行没什么两样:银行有贷款业务,当铺也有;银行放贷要求提供担保或抵押,当铺也要求;银行喜欢借款人拿房子做抵押,当铺喜欢借款人拿动产做抵押;借款人还不上银行的钱,房子会被拍卖,借贷人还不上当铺的钱,动产也会被拍卖。

所以当铺跟银行一样,也是一种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免不了要受监管。现在监管各大商业银行的是央行和银监会,以前监管当铺的是朝廷。现在商业银行为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办理按揭,利率不能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以前当铺为借贷人办理借款,月利则不能高于朝廷规定的某个标准。比方说,在清朝,自打康熙以后,直到清朝亡国,朝廷都规定当铺“每月取利不得超过三分”(《刑案汇览》卷10,户律·市廛。这也是大明律原文,后被清朝沿用)。

“三分”就是3%,具体来说,就是当铺贷给您一万,每月利息要么二百,要么三百,就是不能超过三百。这个标准放到今天当然容易执行,因为银行的效率远远高于当铺,业务量也比当铺大多了,在当铺看来很低的利率,却能给银行带来巨额的利润,再加上银行之间不断竞争,借贷这个过去的卖方市场已经变成买方市场,各大银行为了吸引客户,纷纷推出低息或者变相低息的贷款品种,所以用不着政府限制,甭说月利三分,就是月利二分也没哪家银行会搞——那会使它的贷款品种无人问津。

但在清朝则不同,清朝的借贷还是个卖方市场。换言之,就是跟强大的资金需求比起来,当铺所能提供的那点儿借款还是比较稀缺的,许多穷人都来赶当铺的热灶窝,即便月利四五分甚至七八分,当铺的生意照样红火。这样一来,朝廷那条“每月取利不得超过三分”的规定就变得很不受欢迎了。最起码当铺不欢迎。

跟所有银行一样,当铺也是逐利的,它们不欢迎朝廷的规定,就会跟朝廷捉迷藏,以保证自己的利润不受损失。举个例子,假设我在清朝置业,手头儿钱紧,付不起房款,在家翻箱倒柜,翻出来祖上留下的一把金夜壶,拿着它去当铺,当铺估价十五万,借给我十万,期限是两年。按照前述那条规定,月利最高也就是3%了,我每月还款不到三千,在当时来说已经够低了。可您猜怎么着?当铺老板刷刷点点,在当票上写下“借款十万、月利三分”,真正借给我的钱却只有八万,而我每月还得按三千还。随便你朝廷怎么审查,这家当铺都没有违反政策,但却变相地提高了利率。

变相提高利率的做法在清朝很流行,当时叫“三扣四扣,以八当 十”(薛允升《读例存疑》卷16,户律之八)。所谓“三扣四扣”,就是在当票上写一万,实际给你时则要扣掉三千四千。“以八当十”同样也是这个意思。清朝中叶有首诗说得很形象:“利过三分怕犯科,巧将借券写多多。”(查揆《燕台口号一百首》,嘉庆初年刊)这招儿玩得的确很巧。

当铺这么搞,朝廷也不至于一点儿对策都没有,早在雍正三年,河南总督田文镜就号召借贷人举报变相取利的当铺,但是没人响应,“穷民任其盘剥”(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4,告示·务禁事)。我猜当时田文镜肯定很迷惑——他是为借贷人的利益着想,借贷人怎么并不积极呢?而我们今天知道,借贷人要比他现实多了:查封了当铺,以后还找谁借款?利率高就高吧,还款压力大一些总比贷不到款要强。

这篇文章的重心其实不在清朝,而在当前。过去处于卖方市场的当铺为了逐利,会跟朝廷捉迷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当前处于买方市场的银行为了逐利,也会跟央行和银监会捉迷藏,变相降低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门槛。毕竟第一套房也好,第二套房也罢,只要楼市不崩盘,给银行带来的利润都是一样的,谁按照央行和银监会的规定提高第二套住房的借贷门槛,谁就必然损失一大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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