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沪指暴涨。12点左右有媒体报道主要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但光大证券董秘梅键却对媒体表示“自营盘70亿乌龙”纯属子虚乌有。众多投资者认为有政策利好出台,午盘盘面上就出现一波跟风资金追高。但到了下午14点25分,光大证券却又发布公告承认自营盘乌龙。
一、光大董秘构成虚假陈述
我国《证券法》第78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同时《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
(1)光大“乌龙指事件”属于重大事件。因为光大的乌龙指事件,沪指突然出现大幅拉升,包括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市值靠前的权重股集体出现涨停,大盘两分钟内瞬间暴涨超5%。因此光大的“乌龙指”严重影响了市场的股票价格,属于应该及时公告披露的重大事件。
(2)光大董秘对乌龙指事件作出了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误导性陈述。在光大证券上午自营业务巨额交易引发A股异动后,有媒体爆出了乌龙指事件,但是公司董秘却通过媒体对外公开否认事实,并称相关传闻“说明他们不了解光大证券严格的风控”,严重误导了投资者,混淆了投资者的判断。
(3)虚假陈述致使众多投资者高价入市,遭受损失。光大董秘的表态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投资者,使得投资者认为有政策利好出台,午盘盘面上就出现一波跟风资金追高,但收盘时却被套,造成了损失。在期货市场上,也有众多做股指期货的客户由于误断形势,先是跟风转做多头,后遭股指期货下跌,损失较重。光大董秘混淆了投资者的判断,却在幕后买入股指期货空头,直到当日下午2点半才公告是自己的问题,信息不对称导致众多投资者受伤。
先是否认,随后是发公告“承认”。光大证券没有及时告知投资者事情的真相,其董秘却在公告前肯定表示“乌龙指事件”属于“子虚乌有”!梅键的表态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
二、接受诉讼委托代理,提起索赔之诉
除了构成虚假陈述外,光大证券还涉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等规定,无论是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还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因光大证券乌龙事件而受损的投资者如何依法寻求赔偿?当前已有众多投资者纷纷致电本所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律师,咨询相关事宜。严义明律师现已接受多位投资者的维权委托,代其索赔。本案一同协助承办的还有本所的魏律师及包律师。
在此我们也向广大的受损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此共同推进监管部门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调查,保护投资者权益,一旦监管部门调查确认此次事件,我们将为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提供民事赔偿诉讼的维权代理服务。
欲参与光大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账户复印件、交易记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公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可至本所当面共商索赔维权事宜,也可将上述材料信息发至以下邮箱,本所律师审核后,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
具体事宜可致电本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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