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古浪患尘肺病农民工维权情况的说明
(2011-02-16 11: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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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一、基本情况
据媒体报道,在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2009年职业病筛查中,124名农民工被确诊患有尘肺病。据了解,患病的农民工大多曾在酒泉市肃北县马鬃山镇的马鬃山金矿从事过金矿开采工作。从1984年至2006年,马鬃山金矿一直由和镇里签订了承包合同的私人老板自行招用农民工开采。在开采金矿的过程中,均未按照操作规程规定配备吸尘设备,或者采取其他能有效减少粉尘的措施,由此导致多人患有不同程度的尘肺病,其中有多人先后死亡。自2008年12月开始,患病的农民工开始维权,并向甘肃省多级政府反映情况,经甘肃省政府组织武威和酒泉两市,肃北县和古浪两县政府进行协调,确定由矿主承担相关责任,救治救助费用先由政府垫支,但未能就救治费用金额达成一致。肃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农民工要想获得赔偿,首先必须有务工证明。大多数患病民工缺乏合同意识,部分雇主有意收缴销毁用工证据,主管部门又没有追查手段,由此导致100多名农民工的维权成了难题。2011年1月,尘肺二期尘肺患者李发科在志愿者的帮助下,第一个按法律程序向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寄了仲裁申请资料。
二、维权建议
1. 尘肺病属于职业病,患尘肺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卫生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第一项就是尘肺。根据卫生部公布的《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尘肺病占当年职业病总例数的79.96%,是我国患者人数最多的一种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第五十一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尘肺病属于职业病,患尘肺病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向患尘肺病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且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马鬃山金矿一直由与马鬃山镇签订承包协议的私人老板进行开采经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享有马鬃山金矿采矿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称“金矿发包人”)将采矿权发包给私人老板(以下称“金矿承包人”)经营,则应当由金矿发包人和金矿承包人对受到损害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从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应该没有用人单位依法为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考虑到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在已经甘肃省相关职业医疗卫生机构证明患职业病的事实,如果患尘肺病的农民工能够证明确实在马鬃山金矿工作过,和金矿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上述金矿发包人和金矿承包人应当为患尘肺病的农民工连带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此外,肃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关于“农民工要想获得赔偿必须有务工证明”的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在劳动者能够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当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称“《通知》”)规定,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也是成立的:(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而,只要具备上述三项要素,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通知》同时规定,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对患尘肺病的农民工而言,只要通过提供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登记证、证人证言等)证明与马鬃山金矿发包人或金矿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马鬃山金矿发包人和金矿承包人连带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3. 维权建议
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1)证明与马鬃山金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上所述,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可以提供务工合同、工资单、工资欠条、税表、暂住证、证人证言、进入采矿区的各类通行证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来确认自己与马鬃山金矿发包人或金矿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难以提供各类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的,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可以尝试利用已有的证据确定部分人与马鬃山金矿发包人或金矿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再通过已经确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证言进一步确定缺乏证据的农民工与马鬃山金矿发包人或金矿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证明患有尘肺病。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截止2010年11月,甘肃省武威市疾病控制中心已经确珍古浪全县尘肺病例157人。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提供能够证明与马鬃山金矿发包人或金矿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患有尘肺病的情况下,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在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要求马鬃山金矿发包人和金矿承包人连带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马鬃山金矿发包人和金矿承包人连带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患尘肺病的农民工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此外,还可以向马鬃山金矿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马鬃山金矿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以及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反映的问题
反思124名农民工惨痛遭遇的根源是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前提。说到底,该事件的根源就在于政府部门的失职。一方面,在如此长时间违法违规作业、受害者人数如此众多、甚至有多起死亡的情况下,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何在?如果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这起严重伤害百姓身体健康的事件就不会发生。另一方面,在问题发生以后,肃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表现不能让老百姓满意。以农民工没有合同意识,部分雇主销毁证据为由推卸责任,这样的理由是否显得浅薄了些?如果政府主管部门都对此“没有追查手段”,那普通的老百姓岂不是只能等死?政府主管部门不是“没有追查手段”,而是其没有真正把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没有维护纳税人权利的意识。农民工被查出了尘肺病,我们的政府部门有没有检查下自身有没有“生病”呢?